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3年)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1年)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3年6月11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
2014年6月11日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103年)

  1.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内字第0623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内政部(71)台内民字第11791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6 条
  3.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一日内政部(80)台内民字第895069号令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5872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6060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76875号令修正发布第 3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06827号令修正发布增订第 5-1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内政部(87)台内民字第8706459号令修正发布第 3、5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内政部(88)台内民字第8897074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72185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
  11.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 8962562 号令修正发布第 3、5 条条文
  12.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045320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3.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10433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4.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31407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5.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55673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6.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90212117号令修正发布第 4~6 条条文;并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10307327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并增订第 5-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第 4 条第 6 款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18.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30182404号令修正发布第 5-1、6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纪念日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六、解严纪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国庆日:十月十日。
  九、台湾联合国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

第 3 条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下: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反侵略日、解严纪念日、台湾联合国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五、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六、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七、下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国父诞辰纪念日。
  (三)行宪纪念日。

第 4 条

  下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历除夕。
  六、原住民族岁时祭仪:各该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参酌各该原住民族习俗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5 条

  下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下列规定放假:
  一、儿童节:放假一日。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时,于后一日放假)。
  二、劳动节:劳工放假。
  三、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 5-1 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补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于前一个上班日补假,为星期日者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但农历除夕及春节放假日逢例假日,均于次一个上班日补假。

第 5-2 条

  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纪念日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实施之。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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