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9年12月)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9年2月)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89年12月30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
2000年12月30日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民国95年)

  1.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3)台内字第0623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内政部(71)台内民字第11791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6 条
  3.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一日内政部(80)台内民字第895069号令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5872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内政部(84)台内民字第8486060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76875号令修正发布第 3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内政部(86)台内民字第8606827号令修正发布增订第 5-1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内政部(87)台内民字第8706459号令修正发布第 3、5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内政部(88)台内民字第8897074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8972185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
  11.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内政部(89)台内民字第 8962562 号令修正发布第 3、5 条条文
  12.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九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045320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3.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10433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4.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31407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5.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60155673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16.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90212117号令修正发布第 4~6 条条文;并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10307327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并增订第 5-2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第 4 条第 6 款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18.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1030182404号令修正发布第 5-1、6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纪念日及节日之实施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佛陀诞辰纪念日:农历四月八日。
  五、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六、国庆日:十月十日。
  七、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八、国父诞辰纪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九、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父逝世纪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树节举行;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

第三条

  前条各纪念日,全国悬挂国旗,其纪念方式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国庆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二、和平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日。
  三、国父逝世纪念日:在植树节植树纪念。
  四、革命先烈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春祭国殇。
  五、佛陀诞辰纪念日:由有关机关、团体举行纪念活动。
  六、先总统蒋公逝世纪念日:在民族扫墓节举行纪念活动。
  七、左列各纪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别举行纪念活动,各机关、团体、学校亦得分别举行纪念活动:
   (一)孔子诞辰纪念日。
   (二)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行宪纪念日。

第四条

  左列民俗节日,除春节放假三日外,其馀均放假一日。
  一、春节。
  二、民族扫墓节。
  三、端午节。
  四、中秋节。
  五、农历除夕。

第五条

  左列节日,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一、道教节:农历一月一日。
  二、妇女节:三月八日。
  三、青年节:三月二十九日。
  四、儿童节:四月四日。
  五、劳动节:五月一日。
  六、军人节:九月三日。
  七、教师节:九月二十八日。
  八、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华文化复兴节:十一月十二日。
  前项节日,按左列规定放假:
  一、劳动节:劳工放假。
  二、军人节: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第五条之一

  纪念日及节日之放假日,得由行政院所属中央各业务主管机关调移并公告之。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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