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67年3月17日(现行条文) 1978年3月17日 1978年3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7年3月25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0846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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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通则依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第五条之一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所属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办事处)掌理各该区内之左列事项:
- 一、农、林、渔、畜、矿及工业产制品等出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 二、物资进口申请案件之审核与发证事项。
- 三、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案件输入商品之监督与审核事项。
- 四、外销商品品质、包装等有关问题研究改进之拟议事项。
- 五、外销商品标准及检验之研究与拟议事项。
- 六、商情资料之搜集与递报事项。
- 七、其他有关国际贸易事项。
-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依行政院核定之审核准则审核之。
第三条 (办事处之分等)
- 各办事处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等,其设立、等次,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报请经济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 各办事处应标明各该所在地或区域之名称。
第四条 (组织)
- 各办事处设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条各款所列事项。
第五条 (秘书室职掌)
- 各办事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六条 (处长职责)
- 各办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七条 (编制)
- 一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三人,专员二人至四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编制)
- 二等办事处置秘书一人,科长二人,专员二人,编译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七人至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三人或四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会计员及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 各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各办事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前二项所需佐理人员,应就第七条、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拟定)
- 各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办事处拟订,报请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