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法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业务,特设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消费品安全之计画及法规研拟。
  二、国家标准之研究、制定、修订、确认、废止、实施、推行及服务。
  三、国内产销与输出、输入工商产品之检验技术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标准之研究、建立、维持、保管、服务、划一之实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术研发应用。
  六、符合国际规范认证环境、各类管理系统与商品符合性评鉴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标示、消费品安全业务之研拟及推动。
  八、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之国际合作。
  九、其他有关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六条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对国家标准、商品检验及度量衡等有专门研究或技术人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第七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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