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法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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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业务,特设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消费品安全之计画及法规研拟。
- 二、国家标准之研究、制定、修订、确认、废止、实施、推行及服务。
- 三、国内产销与输出、输入工商产品之检验技术及行政管理。
- 四、度量衡标准之研究、建立、维持、保管、服务、划一之实施及管理。
-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术研发应用。
- 六、符合国际规范认证环境、各类管理系统与商品符合性评鉴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 七、商品标示、消费品安全业务之研拟及推动。
- 八、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之国际合作。
- 九、其他有关标准、商品检验、度量衡及消费品安全事项。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六条
- 本局为因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对国家标准、商品检验及度量衡等有专门研究或技术人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第七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