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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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第三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第六條
-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第七條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