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高雄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经济部高雄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5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55年(1966年)7月1日
中华民国55年(1966年)7月13日
公布于民国55年7月13日
废止,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中华民国 55 年 7 月 1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55 年 7 月 1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5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依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制定之。

第二条

  经济部高雄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指挥监督所属及在区内各目的事业机关设立之分支单位;副处长一人,简派,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三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
  一、第一科。
  二、第二科。
  三、第三科。
  四、第四科。

第四条

  第一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外销事业申请创设之审查事项。
  二、关于产品检验发证及产地证明书之签发事项。
  三、关于外销事业废品下脚处理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外销事业聘雇国外技术人员之协助与核转事项。
  五、关于有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区内设立之分支单位联系事项。
  六、关于外销事业入区手续之答询及协办事项。
  七、关于外销事业输出入货品运输、报关及检验等服务事项。
  八、关于劳动力之调查、训练与聘雇之策划事项。
  九、关于公共关系之建立及其有关业务之宣传、服务、联系事项。

第五条

  第二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进出口签证及结汇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外汇收支审核事项。
  三、关于外销事业物资输出入审查事项。
  四、关于外汇贸易之推进与发展事项。
  五、关于输出入物资之统计事项。
  六、其他有关外汇贸易管理事项。

第六条

  第三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有财产之管理及收益事项。
  二、关于标准厂房之规划管理事项。
  三、关于区内公共设施之筹划管理事项。
  四、关于工厂设置及劳动条件之检查事项。
  五、关于劳资纠纷之协调处理事项。
  六、关于电信器材之原料、半制品进口护照及成品出口凭证之核发事项。
  七、关于工商登记及发证事项。
  八、关于区内建筑管理及建筑执照之核发事项。
  九、关于栈埠之管理事项。

第七条

  第四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关于财务计划之筹拟事项。
  四、关于公物之供应、保管与维护事项。
  五、关于现金出纳事项。
  六、关于本处之车辆管理事项。
  七、关于人员车辆及日常用品之出区,入区管理事项。
  八、关于区内卫生之规划管理事项。
  九、关于区内安全措施及警卫事项。
  十、其他不属各科事项。

第八条

  本处各科,各置主任一人,荐任,其中二人由专门委员兼任;其中一科得设副主任一人,荐派。

第九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派;秘书一人,荐派。

第十条

  本处置总工程师一人,简派;工程师二人,荐派或简派;主任研究员一人,简派;研究员二人,荐派;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专员十二人至十六人,荐派;科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其中八人荐任或荐派,馀委任;办事员十四人至十六人,委任;雇员六人至八人。

第十一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一人,委任,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至四人,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十三条

  本处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设置警察单位,兼受本处处长之指挥,依法办理加工出口区内有关警察业务。

第十四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呈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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