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对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致词

对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典礼致词
作者:蒋中正
1972年2月20日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席、代表同仁、贵宾诸君:

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谨依宪法宣告:在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战时所在地的台北开议。

中正谨代表政府,对国民大会致其诚挚的敬意。

中华民国的一部近代史,原就是一部为自由、正义、民主、宪政而坚持不懈的奋斗史!

中华民国宪法,就是这一部奋斗史的见证,亦就是全国国民生存生活的保障,国家民族拨乱致治的总目标!

我们国民大会代表,来自海内外各个区域的、民族的、职业的选区,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实为国民公意的总体现!

我们的政府,是根据宪法和国民大会授权所组成的政府,为全国国民希望信心之所托,亦就是领导戡乱复国大业的总枢纽!

中正凛受我国民大会与全国军民之付托,又已六年,虽然此期间,经历了世局骤变的冲击,但是我们仍毅然凛然,坚持其民主宪政的信守,坚持其伦理、民主、科学建国指标的贯彻!

以政治而言,我们确认行政革新,为全面革新的起点。管制考核与责任制度的建立,以及政治风气的彻底检肃,即在强调为民服务廉能政治之推进。最近起用新才方案的制订,则尤在引进青年才俊,参与政治,这就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原则之实践;

以教育而言,我们贯彻了九年国民教育的进程,发展了长期科学教育,也推动了中华文化之复兴,这就是“恢复民族智能,恢复民族道德”理念之实践;

以经济而言,我们发挥了五个四年经济建设计划所积累的实绩长效,扩大了国家总预算平衡的功能,所以经济成长率,为亚洲最快最高之一。国民就业,国民所得,和社会福利,都有其显著的推进,和光明的展望,就是“建设之首要在民生”认识之实践;

以外交而言,我们在接二连三的对共产邪恶和姑息浪潮战斗,虽然不免拂逆顿挫,但是坚持自由正义的立场,从不曾气浮心动,亦且清明在躬,不愧不怍,这就是“其国家不可以利诱,不可以势劫,而后可以自存于世界”大义之实践;

以军事而言,我们久训精练的结果,已拥有最精锐的国民武力——拥有三倍于常备的后备兵力,为光复大陆,待机动员,作决胜之战斗,这就是“武力与国民结合者无不胜”要求之实践。

这些汗血光热汇集的结果,就成为了我们经得起任何考验的统合战力!

自然,政府有待于检讨、改正、策进、鼓舞者尚多,但是我们和共匪之间,自由与恐怖、光明与黑暗、至仁与至不仁、大是与大非的区别,则至为显然!

毛贼撕毁其伪宪法之后,它就再拼凑不出一部伪宪,其伪宪草中的“接班人”——所谓“最亲密的战友”,且已一夜之间,被打成了“政治骗子”,其所爱莫不反而为仇,故所亲莫不相踵为敌!

毛贼砸烂其伪人代会之后,至今不知道喊叫了多少年,多少次,却就是再搞不成一个伪人代会!

毛贼伪政权头子刘少奇,自被斗被整,成为“工贼、走资派、国民党的走狗”,它“国家”头目的职衔,业已虚悬至五年之久,毛贼的伪政权——所谓“国家机器”,被反复打斗,一样的至今残破未复!

大陆的精神文化,久已横被“红卫兵”之乱所摧残,我大陆七亿人民的生活,更复横被毛贼“饥饿贸易”与“核子讹诈”所压榨,以至于血干泪尽!试问这是一个甚么“政权”?这如何能说它对大陆有了“有效的控制”?更如何能幻想其会改图就范,中止它“造全世界的反”的罪孽?所以今天国际间任何与恶势力谋求政治权力均衡的姑息举动,绝不会有助于世界和平,而适以延长我七亿人民的苦难,增大全世界的灾祸!我们对任何有损于中华民国主权的利益行为,保有高度的警惕!对一切艰难险阻之突破,拥有高度的无比的自信!

代表同仁:国家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国家命运,尤决于国民之全体;无人能自外于国难,亦即无人能自外于责任!今天不论对世局、对国事,唯一的答案,就是要汇合智慧,以我之治制敌之乱,集中力量,以我之实击敌之虚。因此深望代表同仁,善尽其重开国家新运的责任,于宪政体制,捐小全大,而不以偏概全;善体其广大选民的意愿,于世变纷纭之中,守经达变,而不以变移守。今天大家所当慎思明辨者,即在国家法统的昌大,所当操危虑患者,唯在民族命运的绵长和发展。

中正自许身国民革命,已六十馀年;与我代表同仁,竭其苦心毅力,以维护民主宪政,亦已二十有五年。顾终以世局多蹇,尚未能使中兴大业,提前完成,中正虽许国之心有馀,而忝承之疚已久!务期大会另选贤能,继此职责,今后中正必始终以国民之一份子,追随诸君与全国国民之后,光复大陆陷溺之国土,拯救大陆待援之同胞,共同争取第三期国民革命的最后胜利与成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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