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公报 (民国79年5月21日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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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公报 (民国79年5月23日) |
中华邮政台字第一三七二号执照登记为新闻纸交寄 |
总 统 令
编辑总统令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一、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后段之规定,特赦林弘宣、吕秀莲、陈 菊、姚嘉文、黄信介、张俊宏、林义雄、施明德、许信良等九人。
二、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三条前段之规定,特赦黄剑峰、蔡有全、刘广声、陈维都、庄国铭、黄光雄、骆神助、刘德金、萧佛恭、许曹德、丘景元等十一人。
兹依宪法第四十条及赦免法第五条之规定,回复黄剑峰、蔡有全、刘广声、庄国铭、黄光雄、刘德金、许曹德、陈明忠、张化民、徐肇宏、邵翠华、黄 华、蔡格堂、王竞雄等十四人所褫夺之公权。
三、前项赦免之罪刑详如名册。
总 统 李登辉
行政院院长 李 焕
国防部部长 郝柏村
法务部部长 吕有文
赦 免 名 册
编辑编号 | 姓 名 | 罪 名 | 判刑情形 | 减刑情形 | 减刑后 刑 满 日 期 |
赦免处遇 | 备 注 |
1. | 林 弘 宣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76 9.16.执行完毕,并复权。 | 特赦、罪刑宣告无效。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2. | 吕 秀 莲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一、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二、七十七年再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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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减刑后主刑已执毕,并已复权。 | 同 右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3. | 陈 菊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76 7.14.主刑执行完毕,并复权。 | 同 右 | 一、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二、75 2.3.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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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姚 嘉 文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 同 右 | 一、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二、76.1.20.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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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 信 介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有期徒刑十四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76 7.4.主刑执毕,并复权。 | 同 右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6. | 张 俊 宏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五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 同 右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7. | 林 义 雄 | 同 右 | 有期徒刑十二年。 褫夺公权十年。 |
一、73 8.14.减为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六年。 二、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三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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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7.14.主刑执毕并复权。 | 同 右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8. | 施 明 德 | 同 右 | 处无期徒刑。 褫夺公权终身。 |
七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 主刑84 1.6.执毕,褫夺公权94 1.5.执毕。 | 同 右 | 国防部69.覆高度庠字第○○七号判决。 |
9. | 许 信 良 | 预备以非法方法颠覆政府。 |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 ,褫夺公权四年。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 主刑85 5.27.执毕(不包括违反国安法部分之执行)褫夺公权89.5.26.执毕。 | 特赦、罪刑宣告无效(包括违反国安法部份)。 | 一、叛乱: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八年诉字第一号判决。 二、国安法:板桥地方法院七十八年易字第四六三○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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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 剑 峰 | 参加叛乱之组织。 | 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予以减刑。 | 主刑83.1.25.执毕,褫夺公权87.1.24.执毕。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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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五三七号判决。 |
11. | 蔡 有 全 | 预备意图窃据国土。 | 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 主刑84.2.8.执毕,褫夺公权87.6.7.执毕。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号判决。 |
12. | 刘 广 声 | 参加叛乱组织。 | 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 主刑80.10.17.执毕,褫夺公权83.6.16.执毕。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一号判决。 |
13. | 陈 维 都 | 散布谣言,足以妨害治安及动摇人心。 | 有期徒刑八年。 | 无(不合减刑要件)。 | 85.11.13.(不包括诽谤部分之执行)。 |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四号判决。 |
14. | 庄 国 铭 | 参加叛乱之组织。 |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 主刑83.9.22.执毕,褫夺公权87.1.21.执毕。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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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五号判决。 |
15. | 黄 光 雄 | 参加叛乱之组织。 | 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三年,减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 | 主刑80.5.28.执毕,褫夺公权82.5.27.执毕。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八四四号判决。 |
16. | 骆 神 助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 七十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不合七十七年减刑要件)。 | 仍未执毕(残刑十年八月五日)。 |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 国防部六十一年覆普教丙字第八十六号判决。 |
17. | 刘 德 金 | 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 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三年。 | 七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褫夺公权部分主文未记载。 | 主刑79.5.31.执毕。褫夺公权82.5.30.执毕。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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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七十四号判决。 |
18. | 萧 佛 恭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八年。 | 76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 80.12.13.执行完毕。 |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 国防部七十六年覆普律循字第○○三号判决。 |
19. | 许 曹 德 | 共同阴谋窃据国土。 | 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三分之一。 | 81.5.20.主刑执毕,84.9.19.褫夺公权执毕。 | 一、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二、复权。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五三六号判决。 |
20. | 丘 景 元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八年。 | 一、76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于主刑执行完毕,即回复其公权。 二、78.1.7.经台高院依77.年减刑条例减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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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28.(未执毕)。 | 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 |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七十六年珠判字第十号判决。 |
21. | 陈 明 忠 | 意园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 | 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 | 77.4.22.减为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八月。 | 77.4.22.主刑执行期满,但褫夺公权83.12.21.方执毕。 | 复 权。 |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六十五年谏判字第七十八号判决。 |
22. | 张 化 民 | 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 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 77.4.22.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 主刑77.4.22.执行期满,褫夺公权80.8.21.执毕。 | 同 右 | 国防部六十九年覆普度字第○一四号判决。 |
23. | 徐 肇 宏 | 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 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 | 77.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 78.2.20.主刑执行期满,但褫夺公权80.10.19.执毕。 | 同 右 | 国防部七十四年覆普律循字第○八七号判决。 |
24. | 邵 翠 华 | 以演说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 处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四年。 | 77.年减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褫夺公权二年八月。 | 78.6.8.假释期满,81.2.7.褫夺公权期满。 | 同 右 | 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七十二年障判字第六十一号判决。 |
25. | 黄 华 | 一、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二、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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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八年。 二、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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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年分别减为: 一、褫夺公权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已执毕) 二、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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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31.假释期满,褫夺公权86.4.30.执毕。 | 同 右 | 一、国防部六十五年覆普晓明字第七十六号判决。 二、国防部五十九年覆高亚字第二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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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蔡 格 堂 | 连续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夺公权三年,减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 | 已于判决中依七十七年减刑条例减刑。 | 主刑已于78.11.28.执毕。褫夺公权至80.11.27.始执毕。 | 同 右 |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一八号判决。 |
27. | 王 竞 雄 | 一、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 二、连续以演说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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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 二、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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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4.年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嗣因再犯罪经撤销减刑。77.4.22.再减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二、为叛徒宣传部分以已执毕,77.年未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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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77.4.22.执行期满,褫夺公权迄今,仍未执毕。 | 同 右 | 一、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六十二年初特字第三十八号判决。 二、台湾东部地区警备司令部六十九年警审字第○○二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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