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63131号令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华10500063121号令 总统令
中 华 民 国 1 0 5 年 6 月 2 2 日
华 总 一 义 字 第 1 0 5 0 0 0 6 3 1 3 1 号
2016年6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63141号令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105年6月22日)
总统府公报第7252期第17页

兹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之三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林 全
法务部部长 邱太三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第三十八条之三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

第三十八条之三  第三十八条之物及第三十八条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于没收裁判确定时移转为国家所有。
         前项情形,第三人对没收标的之权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债权均不受影响。
         第一项之没收裁判,于确定前,具有禁止处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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