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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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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37条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316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7 条;并自公布日起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1, 3, 5, 7至11, 13, 15, 19, 25, 32, 34, 36条
删除第12, 37条
中华民国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4000049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5、7~11、13、15、19、25、32、34、36 条条文;删除第 12、37 条条文;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第6, 33条
中华民国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9003314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3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3 年 12 月 30 日
增订第15之1, 27之1, 34之1条
删除第5条
修正第2至4, 8, 10, 11, 13, 17, 22, 26, 33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023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4、8、10、11、13、17、22、26、33 条条文;增订第15-1、27-1、34-1 条条文;并删除第 5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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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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