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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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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37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1, 3, 5, 7至11, 13, 15, 19, 25, 32, 34, 36條
刪除第12, 37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19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5、7~11、13、15、19、25、32、34、36 條條文;刪除第 12、37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第6, 33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15之1, 27之1, 34之1條
刪除第5條
修正第2至4, 8, 10, 11, 13, 17, 22, 26, 33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3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10、11、13、17、22、26、33 條條文;增訂第15-1、27-1、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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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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