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铨处组织条例
考铨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1月3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1月31日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2月14日 公布于民国3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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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考试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区设考铨处,依本条例之规定,掌理各该省区内之考选、铨叙事宜,并分别受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之指挥、监督。
- 考铨处依考试院之指定,兼办院辖市考选、铨叙事宜。
第二条 (考铨处职掌)
- 考铨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公职候选人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 二、关于任命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 四、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资格、俸级审查事项。
- 五、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考绩、考成及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 六、关于委任职公务员奖勋、退休、抚恤之初审事项。
- 七、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登记与考取人员之分发事项。
- 八、关于省政府以下各机关人事机构之指导事项。
第三条 (分科办事)
- 考铨处视事务之繁简,经考试院之核定,设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条各款事项,及本处总务事项。
第四条 (处长设置)
- 考铨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五条 (人员编制)
- 考铨处置秘书一人至三人,科长三人至五人,均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员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 考铨处必要时,得用专员三人至六人,荐派。
第六条 (检核委员会设置)
- 考试院为办理考试之检核,得于考铨处设检核委员会。
第七条 (雇员名额)
- 考铨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八条 (会计、统计人员设置)
- 考铨处置会计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其需用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之。
第九条 (调用人员方法)
- 考铨处因办理试务上之必要,须调用人员时,依考试法之规定。
第十条 (处务规则拟订)
- 考铨处处务规程由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拟订,呈请考试院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