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86号决议

2685(2023)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86(2023)号决议
S/RES/2686(2023)
2023年6月14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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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6(2023)号决议

2023年6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9347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强调联合国会员国决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重申联合国的宗旨是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承担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其中包括从预防、解决冲突和维持和平到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等整个和平领域的活动,

回顾安全理事会继续致力于在世界所有区域预防武装冲突,并决心提高联合国在预防和制止武装冲突、冲突升级、冲突发生后蔓延以及冲突结束后死灰复燃方面的效力,

着重指出有必要维护法治和充分促进、保护和尊重人权,重申国际法赋予的意见和表达自由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并强调指出,法治和人权非常重要,有助于打击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包括针对非信徒的歧视,消除冲突根源以及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解、重建和建设和平,

重申各国必须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其境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尤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所阐明的表达自由权,并在这方面确认,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为消除助长冲突爆发、升级和复发的仇恨言论、不容忍和极端主义而开展的努力有助于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

确认宽容、平等、共存、对话、多元传统、相互尊重以及宗教和信仰多样性的重要性,表示注意到联合国大会第75/200(2020)号决议宣布的人类博爱国际日,

表示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之前、期间和之后可能出现的歧视、不容忍和极端主义事件,其表现形式为基于种族、性别、族裔或宗教或信仰的仇恨言论或暴力,例如但不限于针对宗教群体成员的仇恨言论或暴力事件,特别是出于仇视伊斯兰、反犹太主义或仇视基督教动机的事件,以及其他形式不容忍,在这方面肯定联合国系统在国家和全球各级对付仇恨言论的努力,

还深为关切武装冲突局势中的不容忍、歧视或煽动行为造成许多人,包括信奉不同宗教和信仰的平民受害,强调必须援助武装冲突局势中的这些受害者和幸存者,

仍然深为关切由于暴力和恫吓、缺乏安全和缺乏法治、文化歧视和污名化,包括对妇女的极端主义和狂热看法增加,以及包括缺乏受教育机会在内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妇女在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地参与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参与冲突后公共生活方面依然持续面临各种障碍,在这方面确认妇女的边缘化可能推迟或损及实现持久和平、安全与和解,

表示深为关切那些违反国际人权法鼓吹种族或宗教仇恨,从而损害宽容、包容和尊重多样性精神的行为,

表示深为关切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传播仇恨言论、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助长暴力的现象,

确认教育的重要性,并确认民间社会,包括社区民间社会、青年、妇女、建设和平者及相关私营部门、学术界、智囊团、包括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在内线上线下媒体,以及文化和宗教领袖,在促进宽容与和平共处以支持建设和平努力及保持和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族裔、宗教和信仰群体及宗教领袖对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解、重建、建设和平及消除冲突根源的潜在贡献,强调促进宽容与和平共处举措的积极贡献,欢迎宗教领袖努力促进宗教间对话与了解,

重申,性暴力,如果作为一种战争手段或战术或作为针对平民发动广泛或有计划攻击的一部分来使用或施行,就可能严重加剧武装冲突并延长其持续时间,而且有可能阻碍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强烈谴责由于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对其实施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针对其宗教场所实施的此类行为,以及针对宗教场所、场址和圣祠和在这些地点发动的一切袭击,所有这些行为都违反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

确认文化遗产可在促进和解、建设和平、宽容与和平共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战略沟通的重要性,除其他外有助于反击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以增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执行任务的能力,加强维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1. 确认仇恨言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相关形式不容忍行为、性别歧视和极端主义行为都可能助长冲突的爆发、升级和复发,并损害消除冲突根源及预防和解决冲突的举措以及谋求和解、重建和建设和平的努力;

2. 敦促各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以符合适用国际法的方式,包括在保障表达自由权的情况下,公开谴责基于种族、族裔、性别、宗教或语言等原因实行歧视所引发的暴力、仇恨言论和极端主义;

3. 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宗教和社区领袖、媒体实体和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在社区内可能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人,公开反对仇恨言论,编制和分享促进宽容与和平共处的良好做法,并以符合适用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导致或加剧武装冲突并阻碍持久和平与和解的仇恨言论和极端主义;

4. 确认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的重要性及其对促进社会融合、和平与发展的宝贵贡献,促请会员国酌情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将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视为在和平进程各阶段努力实现和平、社会稳定及全面实现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

5. 敦促各国促进妇女在各级决策中的充分、平等、切实和安全参与和领导作用,努力促进宽容、可持续和包容性和平,并加强社会融合和社区韧性以及妇女经济赋权和性别平等,还确认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的领导作用以及其对防止不容忍和煽动仇恨言行蔓延的贡献,回顾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相关决议所确定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6. 重申各国有义务尊重、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平等诉诸法律的机会,维护法治机构的完整性,并促进为所有参与和平与安全工作的人提供一个有利、安全的环境,包括为此保护公民和政治空间,谴责仇恨言论和煽动暴力言行;

7. 鼓励各国通过增强妇女、青年、家庭、宗教、文化和教育领袖以及社区领袖(包括种族和族裔群体)、具有社区影响力和权威人士及民间社会所有其他有关群体的权能,使相关民间社会、地方社区、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行为体参与制定战略,以消除侵犯人权和损害社会包容与融合的不容忍和极端主义现象;

8. 敦促会员国支持优质和平教育,包括为此制定和执行政策,便于教育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及性别平等,帮助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教导容忍和尊重他人、文化多样性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原则;

9. 鼓励各国通过教育促进宽容、人权以及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从而防止传播不容忍意识形态和煽动仇恨;

10. 谴责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散布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煽动暴力行为,意图对其安全或执行任务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1.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特别政治任务在各自任务范围内监测对和平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仇恨言论、种族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在其向安理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问题;

12. 鼓励所有秘书长特别代表和特使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调,进行斡旋,支持当地和平举措,并酌情让当地社区、妇女、青年、民间社团和宗教领袖参与调解和平协议及其执行机制;

13. 鼓励建设和平委员会继续充分利用自身在召集联合国机构、会员国、国家当局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等所有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方面的作用,确保对建设和平及保持和平采取综合、战略性、连贯一致、协调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办法,特别是按照国际法在和平进程各阶段促进宽容和消除仇恨言论;

14. 鼓励联合国各相关实体以和平教育为重点开展更多活动,以增强青年人对和平、宽容、开放、包容和相互尊重等价值观的了解,这对于发展和平文化至关重要;

15. 鼓励秘书长在其相关报告中总结并载述关于宗教团体、机构和领导人(包括妇女)以及当地社区参与调解和平协议及其执行工作,参与预防冲突、解决冲突、和解、重建和建设和平举措以及参与消除冲突根源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

16. 秘书长借助包括国家工作队、维持和平行动和其他联合国人员在内的联合国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结合安全理事会议程所列和平进程各阶段局势,最迟于2024年6月14日在议程项目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向安理会提供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口头通报,此外还请秘书长迅速向安理会通报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的这方面威胁,表示打算在安理会获悉这些情况后充分注意秘书长提供的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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