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86號決議

2685(20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86(2023)號決議
S/RES/2686(2023)
2023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8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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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6(2023)號決議

2023年6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934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強調聯合國會員國決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重申聯合國的宗旨是實現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問題,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承擔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其中包括從預防、解決衝突和維持和平到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等整個和平領域的活動,

回顧安全理事會繼續致力於在世界所有區域預防武裝衝突,並決心提高聯合國在預防和制止武裝衝突、衝突升級、衝突發生後蔓延以及衝突結束後死灰復燃方面的效力,

着重指出有必要維護法治和充分促進、保護和尊重人權,重申國際法賦予的意見和表達自由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利,並強調指出,法治和人權非常重要,有助於打擊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視,包括但不限於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包括針對非信徒的歧視,消除衝突根源以及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解、重建和建設和平,

重申各國必須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保障其境內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尤其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所闡明的表達自由權,並在這方面確認,以符合國際法的方式為消除助長衝突爆發、升級和復發的仇恨言論、不容忍和極端主義而開展的努力有助於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

確認寬容、平等、共存、對話、多元傳統、相互尊重以及宗教和信仰多樣性的重要性,表示注意到聯合國大會第75/200(2020)號決議宣布的人類博愛國際日,

表示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之前、期間和之後可能出現的歧視、不容忍和極端主義事件,其表現形式為基於種族、性別、族裔或宗教或信仰的仇恨言論或暴力,例如但不限於針對宗教群體成員的仇恨言論或暴力事件,特別是出於仇視伊斯蘭、反猶太主義或仇視基督教動機的事件,以及其他形式不容忍,在這方面肯定聯合國系統在國家和全球各級對付仇恨言論的努力,

還深為關切武裝衝突局勢中的不容忍、歧視或煽動行為造成許多人,包括信奉不同宗教和信仰的平民受害,強調必須援助武裝衝突局勢中的這些受害者和倖存者,

仍然深為關切由於暴力和恫嚇、缺乏安全和缺乏法治、文化歧視和污名化,包括對婦女的極端主義和狂熱看法增加,以及包括缺乏受教育機會在內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婦女在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參與衝突後公共生活方面依然持續面臨各種障礙,在這方面確認婦女的邊緣化可能推遲或損及實現持久和平、安全與和解,

表示深為關切那些違反國際人權法鼓吹種族或宗教仇恨,從而損害寬容、包容和尊重多樣性精神的行為,

表示深為關切通過社交媒體平台等渠道傳播仇恨言論、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助長暴力的現象,

確認教育的重要性,並確認民間社會,包括社區民間社會、青年、婦女、建設和平者及相關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囊團、包括社交媒體等互聯網平台在內線上線下媒體,以及文化和宗教領袖,在促進寬容與和平共處以支持建設和平努力及保持和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族裔、宗教和信仰群體及宗教領袖對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解、重建、建設和平及消除衝突根源的潛在貢獻,強調促進寬容與和平共處舉措的積極貢獻,歡迎宗教領袖努力促進宗教間對話與了解,

重申,性暴力,如果作為一種戰爭手段或戰術或作為針對平民發動廣泛或有計劃攻擊的一部分來使用或施行,就可能嚴重加劇武裝衝突並延長其持續時間,而且有可能阻礙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強烈譴責由於人的宗教或信仰而對其實施的一切暴力行為,以及針對其宗教場所實施的此類行為,以及針對宗教場所、場址和聖祠和在這些地點發動的一切襲擊,所有這些行為都違反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

確認文化遺產可在促進和解、建設和平、寬容與和平共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戰略溝通的重要性,除其他外有助於反擊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以增強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執行任務的能力,加強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1. 確認仇恨言論、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相關形式不容忍行為、性別歧視和極端主義行為都可能助長衝突的爆發、升級和復發,並損害消除衝突根源及預防和解決衝突的舉措以及謀求和解、重建和建設和平的努力;

2. 敦促各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以符合適用國際法的方式,包括在保障表達自由權的情況下,公開譴責基於種族、族裔、性別、宗教或語言等原因實行歧視所引發的暴力、仇恨言論和極端主義;

3. 鼓勵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宗教和社區領袖、媒體實體和社交媒體平台,以及在社區內可能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的人,公開反對仇恨言論,編制和分享促進寬容與和平共處的良好做法,並以符合適用國際法的方式消除導致或加劇武裝衝突並阻礙持久和平與和解的仇恨言論和極端主義;

4. 確認宗教間和文化間對話的重要性及其對促進社會融合、和平與發展的寶貴貢獻,促請會員國酌情在適當情況下,考慮將宗教間和文化間對話視為在和平進程各階段努力實現和平、社會穩定及全面實現國際商定發展目標的一個重要工具;

5. 敦促各國促進婦女在各級決策中的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參與和領導作用,努力促進寬容、可持續和包容性和平,並加強社會融合和社區韌性以及婦女經濟賦權和性別平等,還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的領導作用以及其對防止不容忍和煽動仇恨言行蔓延的貢獻,回顧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和相關決議所確定的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6. 重申各國有義務尊重、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保平等訴諸法律的機會,維護法治機構的完整性,並促進為所有參與和平與安全工作的人提供一個有利、安全的環境,包括為此保護公民和政治空間,譴責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言行;

7. 鼓勵各國通過增強婦女、青年、家庭、宗教、文化和教育領袖以及社區領袖(包括種族和族裔群體)、具有社區影響力和權威人士及民間社會所有其他有關群體的權能,使相關民間社會、地方社區、私營部門和其他非政府行為體參與制定戰略,以消除侵犯人權和損害社會包容與融合的不容忍和極端主義現象;

8. 敦促會員國支持優質和平教育,包括為此制定和執行政策,便於教育系統促進可持續發展及性別平等,幫助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教導容忍和尊重他人、文化多樣性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原則;

9. 鼓勵各國通過教育促進寬容、人權以及宗教間和文化間對話,從而防止傳播不容忍意識形態和煽動仇恨;

10. 譴責針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散布錯誤信息、虛假信息和煽動暴力行為,意圖對其安全或執行任務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11.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特別政治任務在各自任務範圍內監測對和平與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仇恨言論、種族主義和極端主義行為,在其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些問題;

12. 鼓勵所有秘書長特別代表和特使與相關利益攸關方協調,進行斡旋,支持當地和平舉措,並酌情讓當地社區、婦女、青年、民間社團和宗教領袖參與調解和平協議及其執行機制;

13. 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繼續充分利用自身在召集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國家當局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等所有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方面的作用,確保對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採取綜合、戰略性、連貫一致、協調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辦法,特別是按照國際法在和平進程各階段促進寬容和消除仇恨言論;

14. 鼓勵聯合國各相關實體以和平教育為重點開展更多活動,以增強青年人對和平、寬容、開放、包容和相互尊重等價值觀的了解,這對於發展和平文化至關重要;

15. 鼓勵秘書長在其相關報告中總結並載述關於宗教團體、機構和領導人(包括婦女)以及當地社區參與調解和平協議及其執行工作,參與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解、重建和建設和平舉措以及參與消除衝突根源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

16. 秘書長藉助包括國家工作隊、維持和平行動和其他聯合國人員在內的聯合國消息來源提供的信息,結合安全理事會議程所列和平進程各階段局勢,最遲於2024年6月14日在議程項目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次公開會議上,向安理會提供關於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口頭通報,此外還請秘書長迅速向安理會通報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的這方面威脅,表示打算在安理會獲悉這些情況後充分注意秘書長提供的此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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