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4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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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于1994年11月4日在安全理事会第3451次会议审议题为《1994年10月2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商定框架》的项目时,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1993年4月8日的声明(S/25562)、1994年3月31日的声明(S/PRST/1994/13)和1994年5月30日的声明(S/PRST/1994/28)及其有关决议。
- “安全理事会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办法在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简称《条约》)方面的极端重要性以及不扩散方面的进展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作的贡献。
- “安全理事会满意地注意到1994年10月2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的商定框架》(简称《商定框架》),认为是迈向朝鲜半岛非核化和维持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的积极步骤。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商定框架》缔约双方决定:(1)合作把北朝鲜石墨慢化反应堆和有关设施改为轻水反应堆发电厂,(2)走向政治和经济关系全面正常化,(3)共同促进无核的朝鲜半岛的和平与安全,(4)共同加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朝鲜在《商定框架》中决定继续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安理会又注意到朝鲜决定全面遵行原子能机构与朝鲜根据《条约》所订的保障协定(INFCIRC/403)。
- “安全理事会强调这一保障协定继续有约束力和效力,并期待朝鲜予以执行。安理会请原子能机构采取它认为必须采取的一切步骤,在原子能机构和朝鲜就核查朝鲜关于其境内所有核村料的初步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协商之后,核查朝鲜全面遵行原子能机构与朝鲜的保障协定的情况。
- “安全理事会欣然注意到,朝鲜在《商定框架》中决定冻结石墨慢化反应堆及有关设施,这是一项自愿措施,超越《不扩散条约》和原子能机构与朝鲜的保障协定要求。
- “安全理事会听取了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口头报告,且注意到原子能机构对这种自愿措施的监测活动同原子能机构与朝鲜的保障协定所规定的核查活动相符。
- “安全理事会请原子能机构采取它认为由于《商定框架》而必须采取的一切步骤,监测冻结状况。
- “安全理事会又请原子能机构继续向安理会报告保障协定的执行情况,直至朝鲜全面遵行该协定为止,并向安理会报告它在监测特定设施的冻结情况方面的活动。
- “安全理事会重申《朝鲜与大韩民国关于朝鲜半岛非核化联合声明》的重要性,并欣见朝鲜决定一贯地采取步骤执行该《声明》,并同大韩民国进行对话,因为《商定框架》将有助于创造推动此种对话的环境。
- “安全理事会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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