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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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於1994年11月4日在安全理事會第3451次會議審議題為《1994年10月21日美利堅合眾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商定框架》的項目時,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1993年4月8日的聲明(S/25562)、1994年3月31日的聲明(S/PRST/1994/13)和1994年5月30日的聲明(S/PRST/1994/28)及其有關決議。
- 「安全理事會重申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的保障辦法在執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簡稱《條約》)方面的極端重要性以及不擴散方面的進展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作的貢獻。
- 「安全理事會滿意地注意到1994年10月21日《美利堅合眾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的商定框架》(簡稱《商定框架》),認為是邁向朝鮮半島非核化和維持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的積極步驟。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商定框架》締約雙方決定:(1)合作把北朝鮮石墨慢化反應堆和有關設施改為輕水反應堆發電廠,(2)走向政治和經濟關係全面正常化,(3)共同促進無核的朝鮮半島的和平與安全,(4)共同加強國際核不擴散制度。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朝鮮在《商定框架》中決定繼續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締約國。安理會又注意到朝鮮決定全面遵行原子能機構與朝鮮根據《條約》所訂的保障協定(INFCIRC/403)。
- 「安全理事會強調這一保障協定繼續有約束力和效力,並期待朝鮮予以執行。安理會請原子能機構採取它認為必須採取的一切步驟,在原子能機構和朝鮮就核查朝鮮關於其境內所有核村料的初步報告的準確性和全面性進行協商之後,核查朝鮮全面遵行原子能機構與朝鮮的保障協定的情況。
- 「安全理事會欣然注意到,朝鮮在《商定框架》中決定凍結石墨慢化反應堆及有關設施,這是一項自願措施,超越《不擴散條約》和原子能機構與朝鮮的保障協定要求。
- 「安全理事會聽取了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口頭報告,且注意到原子能機構對這種自願措施的監測活動同原子能機構與朝鮮的保障協定所規定的核查活動相符。
- 「安全理事會請原子能機構採取它認為由於《商定框架》而必須採取的一切步驟,監測凍結狀況。
- 「安全理事會又請原子能機構繼續向安理會報告保障協定的執行情況,直至朝鮮全面遵行該協定為止,並向安理會報告它在監測特定設施的凍結情況方面的活動。
- 「安全理事會重申《朝鮮與大韓民國關於朝鮮半島非核化聯合聲明》的重要性,並欣見朝鮮決定一貫地採取步驟執行該《聲明》,並同大韓民國進行對話,因為《商定框架》將有助於創造推動此種對話的環境。
- 「安全理事會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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