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1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0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1号
S/PRST/1996/1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96年3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1996年第12号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1996年主席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96年3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3642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日益关切地注意到,继1996年3月9日特别委员会执行主席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1996/182)中所述事件和1996年3月11日发生的再次不准视察队立即无条件地进入委员会根据安理会第687(1991)号决议指定要视察的地点的另一起事件之后,1996年3月14日和15日又发生了进一步的这种事件。在所有这些事件中,视察队都受到不能容许的拖延后才获准进入。
“安全理事会重申完全支持特别委员会进行其视察和安理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1996年3月17日伊拉克副总理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1996/204)。安理会回顾,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C节第9(b)㈠段要求伊拉克许可“根据伊拉克的报表及特别委员会本身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对伊拉克的生物、化学和导弹能力进行立即的现场视察”。安理会第707(1991)号决议也明确要求伊拉克“让特别委员会、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视察队立即无条件及无限制地随意前往视察他们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区、设施、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此外,安全理事会第715(1991)号决议核可的委员会不断监测与核查的计划又进一步确认了这项义务;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秘书长1993年7月21日(S/26127)和1993年12月1日(S/26825)的说明。
“安全理事会认为,伊拉克拖延允许目前在伊拉克的视察队进入有关地点的行为构成伊拉克明显违反第687(1991)号、第707(1991)号和第715(1991)号决议的规定。安理会要求伊拉克政府允许特别委员会视察队立即、无条件及无限制地进入委员会按照安理会各项有关决议指定要视察的所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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