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1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0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1號
S/PRST/1996/1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6年3月19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6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6年3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364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日益關切地注意到,繼1996年3月9日特別委員會執行主席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6/182)中所述事件和1996年3月11日發生的再次不准視察隊立即無條件地進入委員會根據安理會第687(1991)號決議指定要視察的地點的另一起事件之後,1996年3月14日和15日又發生了進一步的這種事件。在所有這些事件中,視察隊都受到不能容許的拖延後才獲准進入。
「安全理事會重申完全支持特別委員會進行其視察和安理會交付的其他任務。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1996年3月17日伊拉克副總理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1996/204)。安理會回顧,安全理事會第687(1991)號決議C節第9(b)㈠段要求伊拉克許可「根據伊拉克的報表及特別委員會本身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對伊拉克的生物、化學和導彈能力進行立即的現場視察」。安理會第707(1991)號決議也明確要求伊拉克「讓特別委員會、國際原子能機構及其視察隊立即無條件及無限制地隨意前往視察他們想要視察的任何及所有地區、設施、設備、記錄和運輸工具」。此外,安全理事會第715(1991)號決議核可的委員會不斷監測與核查的計劃又進一步確認了這項義務;在這方面,安理會回顧秘書長1993年7月21日(S/26127)和1993年12月1日(S/26825)的說明。
「安全理事會認為,伊拉克拖延允許目前在伊拉克的視察隊進入有關地點的行為構成伊拉克明顯違反第687(1991)號、第707(1991)號和第715(1991)號決議的規定。安理會要求伊拉克政府允許特別委員會視察隊立即、無條件及無限制地進入委員會按照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指定要視察的所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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