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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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9年4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6108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解和解决争端”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2008年9月23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8/36),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加强调解及其支助活动的报告(S/2009/189)和其中所载的建议。
“安全理事会依照《联合国宪章》,并作为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的机关,强调安理会打算继续介入冲突周期的所有各阶段,包括支持调解工作,并表示随时准备探索进一步方式与方法,加大力度促进调解,将之作为一个重要手段,用于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其演变成暴力。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在冲突的最早期阶段以及在已签订的和平协议的实施阶段启动调解工作,并强调有必要规划调解进程,以消除冲突根源,促进建设和平,从而确保可持续的和平。
“安全理事会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责任在于冲突各当事方,而且只有在它们充分参与并真诚致力于解决冲突,包括消除其根本原因的情况下,和平才有可能实现和持久。在这方面,安理会着重指出建立国家和地方调解能力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联合国秘书长采取的行动对于促进调解及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并欢迎政治事务部特别是通过调解支助股,继续努力应对新出现的和现有的危机。安理会突出强调,调解支助努力应当顺应快速发展的和平进程的需要。
“安全理事会回顾会员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对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贡献。安理会欢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为提高其调解作用而作的各种努力,并赞赏秘书长作出努力,继续在这方面向它们提供协助。
“安全理事会敦促秘书处与所有伙伴进行协作,以确保在所有各级都有来自不同地理区域的、训练有素而且有经验的调解专家可供使用,确保及时为调解努力提供最佳支持。安理会敦促拥有调解专家骨干队伍的合作伙伴与秘书处合作开展这一努力。
“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长在合作开展调解进程的时候,以协调和互补的方式与会员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相关伙伴进行伙伴协作。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调解进程中起正式作用的妇女人数非常少,强调有必要按照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的规定,确保在决策层、在高级别调解人中以及在调解小组组成内适量任命妇女。安理会再次呼吁秘书长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首长为此采取适当的措施。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随时向安理会通报他在促进和支助调解以及和平解决争端方面采取的行动,同时确保与当前为加强建设和平及维持和平而开展的努力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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