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9年第8號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9年4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6108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調解和解決爭端」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2008年9月2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8/36),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加強調解及其支助活動的報告(S/2009/189)和其中所載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依照《聯合國憲章》,並作為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首要責任的機關,強調安理會打算繼續介入衝突周期的所有各階段,包括支持調解工作,並表示隨時準備探索進一步方式與方法,加大力度促進調解,將之作為一個重要手段,用於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和平解決爭端,避免其演變成暴力。

  「安全理事會確認必須在衝突的最早期階段以及在已簽訂的和平協議的實施階段啟動調解工作,並強調有必要規劃調解進程,以消除衝突根源,促進建設和平,從而確保可持續的和平。

  「安全理事會強調,和平解決爭端的主要責任在於衝突各當事方,而且只有在它們充分參與並真誠致力於解決衝突,包括消除其根本原因的情況下,和平才有可能實現和持久。在這方面,安理會着重指出建立國家和地方調解能力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聯合國秘書長採取的行動對於促進調解及和平解決爭端的重要性,並歡迎政治事務部特別是通過調解支助股,繼續努力應對新出現的和現有的危機。安理會突出強調,調解支助努力應當順應快速發展的和平進程的需要。

  「安全理事會回顧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及其他利益攸關方對和平解決爭端的重要貢獻。安理會歡迎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為提高其調解作用而作的各種努力,並讚賞秘書長作出努力,繼續在這方面向它們提供協助。

  「安全理事會敦促秘書處與所有夥伴進行協作,以確保在所有各級都有來自不同地理區域的、訓練有素而且有經驗的調解專家可供使用,確保及時為調解努力提供最佳支持。安理會敦促擁有調解專家骨幹隊伍的合作夥伴與秘書處合作開展這一努力。

  「安全理事會還請秘書長在合作開展調解進程的時候,以協調和互補的方式與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相關夥伴進行夥伴協作。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在調解進程中起正式作用的婦女人數非常少,強調有必要按照第1325(2000)號和第1820(2008)號決議的規定,確保在決策層、在高級別調解人中以及在調解小組組成內適量任命婦女。安理會再次呼籲秘書長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首長為此採取適當的措施。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隨時向安理會通報他在促進和支助調解以及和平解決爭端方面採取的行動,同時確保與當前為加強建設和平及維持和平而開展的努力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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