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1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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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编辑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和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决议,
- 认识到被提名为、被选为或被任命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或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人可能拥有两三个国籍,
- 了解到至少有一位这样的人士已被选为一个国际法庭的法官,
- 认为对国际法庭分庭的法官来说,这种人士应视为只具有他们通常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籍,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修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由本决议附件一所列条款取代;
- 2. 还决定修订《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第11条,由本决议附件二所列条款取代;
-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35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一:《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修正
编辑原第12条由下文代替:
第12条 分庭的组成
编辑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常任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同时在任何一个时候应有最多九位按照第13条之三第2款任命的独立专案法官,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
2.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常任法官以及在任何一个时候加上最多六位专案法官。每一个获派专案法官的分庭可分为若干个审判组,各由三位法官组成,其中兼有常任法官和专案法官。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应拥有规约赋予审判分庭的同样权力和职责,并应根据同样规则作出判决。
3. 七位常任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4. 就本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附件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修正
编辑原第11条由下文代替:
第11条 分庭的组成
编辑1. 各分庭应由十六位独立法官组成,但不得有任何两位为同一国国民,他们按下述规定提供服务:
- (a) 每个审判分庭应有三位法官;
- (b) 七位法官应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对于每一宗上诉,上诉分庭应由五位上诉分庭法官组成。
2. 就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分庭法官而言,凡被视为具有一国以上国家国民身份者,应被视为是他们通常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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