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8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7(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8(2006)号决议
2006年6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546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89(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和西非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2003年3月28日第1470(2003)号、2003年9月19日第1508(2003)号、2004年3月30日第1537(2004)号和2005年11月11日第1638(2005)号决议,
回顾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签署协定(“《协定》”),依照安理会2000年8月14日第1315(2000)号决议,于2002年1月16日设立了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特别法庭”),
回顾《协定》第10条规定,特别法庭为有效行使其职能,可在其认为必要时,于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开庭,又回顾《特别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第4条规定,特别法庭庭长可授权分庭或法官在特别法庭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行使其职能,
回顾安理会决心根据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建立法治,促进对人权的尊重,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表示赞赏利比里亚总统约翰逊·瑟里夫勇敢地作出决定,要求移送前总统泰勒,使特别法庭能够对他进行审判,
表示赞赏尼日利亚总统奥巴桑乔决定为移送前总统泰勒提供便利,注意到尼日利亚发挥作用,在利比里亚乃至该次区域谋求和促进和平,包括奥巴桑乔总统于2003年决定协助将前总统泰勒逐出利比里亚,从而使《全面和平协定》生效,并确认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在这方面作出了贡献,
确认特别法庭对前总统泰勒提起诉讼将有助于在利比里亚乃至该次区域查明真相和实现和解,
表示安理会继续承诺协助利比里亚政府和塞拉利昂政府努力建立更稳定、更繁荣和更公正的社会,
再次感谢特别法庭进行的重要工作和它为在塞拉利昂和该次区域建立法治作出的重大贡献,
欣见已于2006年3月29日将前总统泰勒移送特别法庭,注意到由于把前总统泰勒关押在弗里敦特别法庭涉及安全问题,目前无法在该次区域内对他进行审判,
注意到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目前正全力执行完成工作战略,因而无法在其房地开庭审判前总统泰勒,并注意到在非洲没有其他国际刑事法庭可供审判前总统泰勒之用,
注意到2006年3月29日特别法庭庭长与荷兰王国外交大臣的换文(“2006年3月29日的换文”),
又注意到2006年4月13日特别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4月13日备忘录”),
注意到前总统泰勒已被送到特别法庭所在地弗里敦,并认定前总统泰勒继续留在该次区域有碍稳定,对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的和平及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注意到特别法庭庭长拟授权一个审判分庭在特别法庭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行使其职能,并请荷兰政府担任审判、包括审理任何上诉的东道主;
2. 欣见荷兰政府在2006年3月29日的换文中表示,荷兰愿意担任拘留和审判前总统泰勒、包括审理任何上诉的特别法庭的东道国;
3.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应特别法庭的请求,在2006年4月13日的备忘录中表示愿意让特别法庭使用其房地,供拘留和审判前总统泰勒、包括审理任何上诉之用;
4. 所有国家为此予以合作,尤其是确保前总统泰勒到荷兰接受特别法庭审判,同时鼓励所有国家为此确保在接获特别法庭请求时,迅速向特别法庭提供证据或证人;
5. 秘书长与特别法庭以及荷兰政府协商,作为优先事项,协助做出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实际安排,包括将前总统泰勒移送到设在荷兰的特别法庭,并为进行审判提供必要的设施;
6. 特别法庭在秘书长和相关国家的协助下,向该次区域的人民开放审判过程,包括通过录像链接;
7. 决定,在将前总统泰勒移送荷兰和他在荷兰逗留期间,就《特别法庭规约》范围内的事项而言,特别法庭保留对前总统泰勒的专属管辖权,除非与特别法庭达成明确协议,否则荷兰不对其行使管辖权;
8. 还决定荷兰政府应为执行特别法庭关于在荷兰审判前总统泰勒的决定提供便利,尤其是:
(a) 允许特别法庭在荷兰拘留和审判前总统泰勒;
(b) 应特别法庭的请求,协助在荷兰境内、特别法庭管辖区之外运送前总统泰勒;
(c) 按适用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相同条件和相同程序,让特别法庭传唤的证人、专家和其他人士出庭;
9. 决定,2003年12月22日第1521(2003)号决议第4(a)分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前总统泰勒为接受特别法庭审判而进行的任何旅行,以及为执行判决而进行的旅行,并对审判必须到庭的任何证人免除旅行禁令;
10. 回顾在荷兰审判前总统泰勒所产生的费用是《协定》第6条所指的特别法庭支出,未经任何其他当事方事先同意,不能由其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11. 回顾秘书长2006年4月5日的信,再次呼吁各国为特别法庭慷慨捐款,并赞赏地注意到过去慷慨解囊的国家;
1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46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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