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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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塞拉利昂和西非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3年3月28日第1470(2003)號、2003年9月19日第1508(2003)號、2004年3月30日第1537(2004)號和2005年11月11日第1638(2005)號決議,
- 回顧聯合國與塞拉利昂政府簽署協定(「《協定》」),依照安理會2000年8月14日第1315(2000)號決議,於2002年1月16日設立了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特別法庭」),
- 回顧《協定》第10條規定,特別法庭為有效行使其職能,可在其認為必要時,於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開庭,又回顧《特別法庭程序和證據規則》第4條規定,特別法庭庭長可授權分庭或法官在特別法庭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行使其職能,
- 回顧安理會決心根據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杜絕有罪不罰現象,建立法治,促進對人權的尊重,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表示讚賞利比里亞總統約翰遜·瑟里夫勇敢地作出決定,要求移送前總統泰勒,使特別法庭能夠對他進行審判,
- 表示讚賞尼日利亞總統奧巴桑喬決定為移送前總統泰勒提供便利,注意到尼日利亞發揮作用,在利比里亞乃至該次區域謀求和促進和平,包括奧巴桑喬總統於2003年決定協助將前總統泰勒逐出利比里亞,從而使《全面和平協定》生效,並確認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在這方面作出了貢獻,
- 確認特別法庭對前總統泰勒提起訴訟將有助於在利比里亞乃至該次區域查明真相和實現和解,
- 表示安理會繼續承諾協助利比里亞政府和塞拉利昂政府努力建立更穩定、更繁榮和更公正的社會,
- 再次感謝特別法庭進行的重要工作和它為在塞拉利昂和該次區域建立法治作出的重大貢獻,
- 欣見已於2006年3月29日將前總統泰勒移送特別法庭,注意到由於把前總統泰勒關押在弗里敦特別法庭涉及安全問題,目前無法在該次區域內對他進行審判,
- 注意到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目前正全力執行完成工作戰略,因而無法在其房地開庭審判前總統泰勒,並注意到在非洲沒有其他國際刑事法庭可供審判前總統泰勒之用,
- 注意到2006年3月29日特別法庭庭長與荷蘭王國外交大臣的換文(「2006年3月29日的換文」),
- 又注意到2006年4月13日特別法庭與國際刑事法院的諒解備忘錄(「2006年4月13日備忘錄」),
- 注意到前總統泰勒已被送到特別法庭所在地弗里敦,並認定前總統泰勒繼續留在該次區域有礙穩定,對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的和平及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注意到特別法庭庭長擬授權一個審判分庭在特別法庭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行使其職能,並請荷蘭政府擔任審判、包括審理任何上訴的東道主;
- 2. 欣見荷蘭政府在2006年3月29日的換文中表示,荷蘭願意擔任拘留和審判前總統泰勒、包括審理任何上訴的特別法庭的東道國;
- 3. 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應特別法庭的請求,在2006年4月13日的備忘錄中表示願意讓特別法庭使用其房地,供拘留和審判前總統泰勒、包括審理任何上訴之用;
- 4. 請所有國家為此予以合作,尤其是確保前總統泰勒到荷蘭接受特別法庭審判,同時鼓勵所有國家為此確保在接獲特別法庭請求時,迅速向特別法庭提供證據或證人;
- 5. 請秘書長與特別法庭以及荷蘭政府協商,作為優先事項,協助做出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實際安排,包括將前總統泰勒移送到設在荷蘭的特別法庭,並為進行審判提供必要的設施;
- 6. 請特別法庭在秘書長和相關國家的協助下,向該次區域的人民開放審判過程,包括通過錄像鏈接;
- 7. 決定,在將前總統泰勒移送荷蘭和他在荷蘭逗留期間,就《特別法庭規約》範圍內的事項而言,特別法庭保留對前總統泰勒的專屬管轄權,除非與特別法庭達成明確協議,否則荷蘭不對其行使管轄權;
- 8. 還決定荷蘭政府應為執行特別法庭關於在荷蘭審判前總統泰勒的決定提供便利,尤其是:
- (a) 允許特別法庭在荷蘭拘留和審判前總統泰勒;
- (b) 應特別法庭的請求,協助在荷蘭境內、特別法庭管轄區之外運送前總統泰勒;
- (c) 按適用於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相同條件和相同程序,讓特別法庭傳喚的證人、專家和其他人士出庭;
- 9. 決定,2003年12月22日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分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前總統泰勒為接受特別法庭審判而進行的任何旅行,以及為執行判決而進行的旅行,並對審判必須到庭的任何證人免除旅行禁令;
- 10. 回顧在荷蘭審判前總統泰勒所產生的費用是《協定》第6條所指的特別法庭支出,未經任何其他當事方事先同意,不能由其承擔任何額外費用;
- 11. 回顧秘書長2006年4月5日的信,再次呼籲各國為特別法庭慷慨捐款,並讚賞地注意到過去慷慨解囊的國家;
-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6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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