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6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6(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7(2009)号决议
2009年2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08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8(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和声明,特别是2005年4月28日第1599(2005)号、2006年5月12日第1677(2006)号、2006年6月20日第1690(2006)号、2006年8月18日第1703(2006)号、2006年8月25日第1704(2006)号、2007年2月22日第1745(2007)号和2008年2月25日第1802(2008)号决议,
欢迎秘书长2009年2月4日的报告(S/2009/72),
重申全力致力于维护东帝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促进该国的长期稳定,
欣见东帝汶的政治和安全局势有所改善,经过2006年危机和2008年2月11日事件之后得以恢复,并注意到当前的政治和安全局势虽然总体平静,但仍然很脆弱,
欣见东帝汶政府在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联东综合团)和国际安全部队支持下主办了为期六周的全国武器收缴活动,此活动于2008年8月31日结束,收缴的武器在当年的联合国日那天被销毁,
赞扬东帝汶政治领导人和国家机构恢复和确保了稳定,欣见大批境内流离失所者回归,“请愿者”团体已解散,同时确认必须采取更多措施以实现有意义的和解,让他们重新融入各自的社区,
再次呼吁东帝汶领导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继续开展和平对话,避免以暴力手段解决分歧,
欣见东帝汶政治领导人努力为所有政治派别创造机会,使它们能够在攸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作出贡献,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及其担负的责任,欣见东帝汶领导人深信需要伸张正义并决心采取行动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在这方面确认司法系统严重缺乏资源,鼓励东帝汶领导人继续努力按照特别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查明2006年期间所犯严重刑事罪行的责任归属,
回顾其以往关于必须充分实施2006年12月1日东帝汶政府与联东综合团之间订立的“恢复并维持东帝汶公共安全和协助东帝汶国家警察及内政部改革、调整与重建的安排”的声明,在这方面强调联东综合团警察与国家警察之间必须进行建设性接触,以增强国家警察的力量和能力,
表示完全支持国际安全部队发挥作用,应东帝汶政府的请求协助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恢复并维持法制与稳定,
表示关切秘书长报告中指出东帝汶贫穷人口出现增多,强调必须继续支持东帝汶的社会经济发展,
回顾虽然东帝汶境内目前各种形式的挑战属于政治和体制性质,但贫穷及其相关的贫困状况也助长了这些挑战,赞扬东帝汶的双边和多边伙伴提供了宝贵援助,特别是在体制能力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确认目前正在深化东帝汶许多方面治理过程中取得进展,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及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欣见联东综合团与其他联合国伙伴开展合作,支持东帝汶政府努力制订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和战略,
确认联东综合团继续在促进东帝汶和平、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表示赞赏联东综合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作出的各种努力,
1. 决定按目前核定编制,将联东综合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0年2月26日;
2. 敦促东帝汶所有各方,特别是政治领导人,继续共同协作,参与政治对话,在该国巩固和平、民主、法治、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人权保护和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努力通过包容各方的协作进程,包括通过经扩大的高级别协调委员会和三边协调论坛,处理该国面临的重大政治与安全方面问题,包括加强民主治理文化;
3. 联东综合团在其当前任务规定范围内,应东帝汶政府的请求,向目前计划于2009年举行的地方选举提供必要支助,鼓励国际社会协助这一进程;
4. 重申对东帝汶安全部门进行审查与改革依然很重要,特别是需要明确划分东帝汶国防军与国家警察的作用和责任,加强法律框架,并强化这两个安全机构的文职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联东综合团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开展这些努力;
5. 支持国家警察自2009年起分阶段逐步恢复履行维持治安职责,同时强调国家警察必须达到秘书长报告第21段所述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共同商定的标准,保证国家警察随时能够在任何特定地区或单位恢复履行此种职责,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彼此合作实施恢复履行职责进程,并请联东综合团通过派驻联东综合团警察部门以及为国家警察提供支持,继续确保维持东帝汶的公共安全,包括国家警察完全重组之前的临时执法和公共安全;
6. 强调需要定期对行动概念和接战规则作必要的更新并使其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以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报告有关情况;
7. 联东综合团与各伙伴一道,加紧努力协助国家警察的进一步培训、辅导、体制发展和强化,以提高其效力,包括在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方面;
8. 重申持续努力追究责任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强调东帝汶政府落实联合国特别调查委员会2006年报告(S/2006/822),包括其中第225至第22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
9. 强调必须根据需求评估结果,对司法部门改革采取协调一致的做法,此外也需要不断增强东帝汶的自主性并加强国家履行各级司法职能的能力,包括对该国律师和法官进行培训并使其专业化;
10. 强调国际社会需要持续支持东帝汶发展和加强其体制,并进一步建设司法部门的能力;
11. 联东综合团继续努力,必要时进行调整以加强司法机构的效力,协助东帝汶政府实施调查委员会建议的程序;
12. 吁请联东综合团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努力协调捐助方在体制能力建设各领域的合作;
13. 注意到《东帝汶国家复苏战略》和东帝汶政府宣布2009年为基础设施、农村发展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年,在这方面吁请联东综合团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各相关伙伴合作与协调,支持东帝汶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减贫、促进可持续生计和经济增长的政策;
14. 鼓励东帝汶政府加强从建设和平角度看待境内流离失所者融入社会、就业和增强能力等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注重农村地区和青年,以及包括农业活动在内的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15. 联东综合团充分考虑将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所述两性平等方面问题作为其整个任务期间贯穿各领域的事项,又请秘书长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通报在整个联东综合团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工作主流以及在涉及妇女和女童境况的其他所有方面、特别是在需要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之害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并且详述为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此种暴力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16.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东综合团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并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17. 还请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当地的事态发展,包括与筹划中地方选举有关的事态发展,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尤其汇报联东综合团向国家警察移交维持治安职责方面的进展情况,并且不迟于2009年9月30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除其他外应审查国家警察恢复履行维持治安职责的情况,此外不迟于2010年2月1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另一份报告,其中说明对联东综合团任务和兵力的可能调整;
18. 欢迎秘书长与东帝汶政府努力制订一项中期战略,确立衡量和跟踪东帝汶境内进展情况的相关基准,并且对联合国的支助水平和形式进行评估,同时不断积极审查这些基准,此外强调东帝汶领导人和人民在这一过程中自主掌握该战略的重要性;
1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08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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