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7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918(2010)号第1950(2010)号决议,

继续严重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日益对索马里局势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并对国际航运、海上商业航线安全和海员和其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并严重关切海盗和参与索马里沿海海上武装抢劫的人更多地使用暴力,

强烈谴责在索马里沿海活动的海盗越来越多地劫持人质的行为,对人质在关押期间遭受不人道待遇表示严重关切认识到对人质家人产生的有害影响,呼吁立即释放所有人质,注意到会员国在劫持人质问题上相互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强调必须寻找综合办法来解决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问题,

强调需要培养索马里实现持久经济增长的潜力,以此消除海盗行为的基本根源,包括贫穷,从而有助于持久清除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活动,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按照国际法对渔场等沿海自然资源拥有的权利,回顾必须根据国际法防止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品,强调需要对这种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的有关指控进行调查,

与此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有人在索马里海域非法捕鱼和倾倒有毒废物的有关指控被海盗用作开展犯罪活动的理由,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特别是第一〇〇、第一〇一和第一〇五条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还重申本决议的规定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国际法为会员国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或责任,

再次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第 1950(2010)号决议和适用的国际法,包括人权法,部署海军舰只、武器和军用飞机,并扣押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海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着重指出,必须加强目前为处理因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系统能力有限无法有效起诉海盗嫌犯引起的问题而开展的工作,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其他国际组织及捐助者与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组)协调,加强索马里、肯尼亚、塞舌尔和该区域其他国家的能力,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判定有罪的海盗,

赞扬那些已经根据适用的包括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修订本国法律以便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并协助在本国法庭起诉海盗嫌犯的国家,强调需要继续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与此同时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尚无将海盗定为犯罪的条款和/或程序条款,以便切实对海盗嫌犯提起刑事诉讼,

还对许多涉嫌参与海盗行为的人未经司法程序即获释放感到关切,重申不起诉应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破坏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努力,决心创造条件,确保追究海盗的责任,

确认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果断步骤,加强反海盗工作,

感谢秘书长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杰克·兰开展工作,探讨新办法以更有效打击海盗和索马里沿海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包括更有效地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赞赏地注意到特别顾问在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2011/30)附件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认定索马里沿岸海域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欢迎秘书长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的报告;
  2. 确认索马里境内一直缺少稳定是海盗问题的一个主要起因,造成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问题,强调国际社会需要采取综合对策来解决海盗问题,消除其根源;
  3. 呼吁各国酌情在劫持人质问题上开展合作;
  4. 各国、禁毒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联索政治处)和区域组织协助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当局,在从事与海盗相关的陆地活动的缺乏法纪的地区建立治理体制、法治和警察控制,并请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和各地区当局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
  5. 各国和区域组织支持索马里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以此帮助永久消除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非法活动,特别是在伊斯坦布尔索马里海盗问题会议提出的优先领域中;
  6. 各国和区域组织继续为索马里提供支持和援助,以便它根据区域行动计划努力发展本国的渔业和港口活动,并为此强调尽早根据《公约》界定索马里海域的重要性;
  7. 回顾以上序言部分第 6 和 7 段和第 1950 (2010)号决议执行部分第 2 段,请秘书长在 6 个月内提交报告,说明保护索马里自然资源和水域的情况和有关在索马里沿海进行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的指控,同时考虑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以前就此进行的研究,并表示安理会准备不断审视这一问题;
  8. 敦促各国自己或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框架内,积极考虑对非法捕鱼和非法倾倒、包括倾倒有毒物质的指控进行调查,以期起诉受其管辖的人犯下的此种违法行为;
  9. 呼吁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的各国和区域组织进一步加强协调,以有效威慑、防止和应对海盗的袭击,包括通过海盗问题联络组这样做;
  10. 鼓励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各国和区域组织协助索马里加强它的海岸保卫能力,特别是在获得安理会第 751(1992)号第 1907(200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必要批准后,支持开展陆地沿海监测工作,并在这方面酌情加强与索马里各地区当局的合作;
  11. 呼吁各国、区域组织、联合国、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伙伴提供一切必要技术和财务支持,以执行《吉布提行为守则》、2010 年 10 月各国部长在毛里求斯商定的东部和南部非洲和印度洋海上安全区域行动计划和海盗问题区域联络组的区域需求评估报告,确认该区域各国在这些文件中表达的利用一切手段,包括起诉和监禁,来打击海盗行为的政治意愿;
  12. 赞扬航运业与海盗问题联络组和海事组织合作,努力制订和分发《索马里沿海和阿拉伯海海域阻止海盗行为的最佳管理做法》,强调航运业采用所提出的最佳做法至关重要;
  13. 敦促所有国家,包括该区域各国,在本国法律中将海盗定为犯罪,强调必须将挑唆、协助、合谋和试图施行海盗行为定为犯罪;
  14. 确认海盗是受普遍管辖的罪行,并就此再次呼吁各国积极考虑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抓获的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15. 强调需要调查和起诉那些非法资助、计划和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的人或从中非法获益的人,确认按国际法的界定,个人和实体挑唆或故意协助海盗行为即是参与海盗行为,表示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当这些个人和实体符合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8 段规定的列名标准时对其采取定向制裁的可能性;
  16. 各国各自或与区域组织、禁毒办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审查用于在海上扣押海盗嫌犯的本国法律框架,以便确保本国法律中有合理的程序,并请各国审查本国关于保存可用于刑事起诉的证据的程序,以确保这些证据可被法庭接受,并鼓励海盗问题联络组协助这一工作;
  17. 还请各国和区域组织各自或与禁毒办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协助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加强其反海盗执法能力,包括执行反洗钱法,建立金融调查股和加强刑侦能力,以此打击参与海盗活动的国际犯罪网络,并为此强调,需要支持对那些非法资助、计划、组织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或非法从中获益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
  18. 着重指出,必须继续进一步收集、保存并向有关当局递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证据,欢迎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航运团体开展工作,协助为海员提供关于发生海盗行为后保护犯罪现场的指南,并指出让海员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对于成功起诉海盗行为至关重要;
  19. 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为反海盗执法目的,交流证据和信息,以便确保有效起诉海盗嫌犯和监禁被定罪的海盗;
  20. 各国、禁毒办和区域组织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规定,考虑采取措施,协助移交海盗嫌犯以进行审判和移交被定罪的海盗以进行监禁,包括通过有关移交协议或安排这样做,赞扬海盗问题联络组迄今为此做出的努力;
  21. 欢迎索马里国家和地区当局准备相互开展合作并与已经起诉海盗嫌犯的国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适用的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根据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把被定罪的海盗遣返回索马里,在这方面确认塞舌尔政府同索马里国家当局和地区当局进行了讨论,原则上商定了一个法律框架,用于在塞舌尔进行起诉和定罪后向索马里移交被定罪的海盗,鼓励各国继续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22. 敦促各国、禁毒办(根据捐助方提供的支助)和区域组织统筹集中国际援助,以加强索马里的监狱能力,包括在短期内在邦特兰和索马里兰增建监狱,请禁毒办根据相关国际人权标准继续为监狱人员提供培训,并继续监测遵守这些标准的情况;
  23. 过渡联邦政府在禁毒办的协助下,制订和通过一整套反海盗法,并在这方面欢迎邦特兰采取的积极步骤和索马里兰取得的进展;
  24. 强调需要有效地协调反海盗工作,并为此请秘书长加强作为联合国反海盗联络机构的索马里政治处,包括加强坎帕拉进程;
  25. 支持区域各国目前为在该区域建立反海盗法庭或分庭做出的努力,欢迎各国和国际组织与海盗问题联络组协商,支持这些努力,请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展这些活动;
  26. 决定紧急考虑依循适用的人权法,按秘书长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所涉法律问题特别顾问杰克·兰报告中的建议(S/2011/30 号文件附件)所述,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包括在索马里境外设立一个反海盗特别法庭,以审判索马里和该区域的海盗嫌犯,请秘书长在两个月内报告这一起诉机制的模式,包括国际人员的参与和其他国际支助和援助,同时顾及海盗问题联络组开展的工作并与有关区域国家协商,表示安理会打算就此进一步做出决定;
  27. 敦促受海盗行为影响的国家和非国家行动者,尤其是国际航运业,通过支持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为上述司法和扣押相关项目提供支助;
  2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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