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22号决议

2421(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22(2018)号决议
S/RES/2422(2018)
2018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2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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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95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422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18

第2422(2018)号决议

2018年6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829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决心结束所有应对严重国际罪行负责的人逍遥法外的情况,必须把所有被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人绳之以法,并就此回顾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所设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的任务规定,

回顾2017年12月31日安全理事会的新闻谈话,

回顾1966(2010)号决议附件1《余留机制规约》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就判决执行情况监督和免刑或减刑作出的规定,

考虑到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

回顾安理会在2016年2月29日通过的第2269(2016)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余留机制检察官,任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且余留机制检察官可获任期两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尽管《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对此有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对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余留机制检察官的提名(S/2018/626),

关切地注意到余留机制在安置无罪释放人员和被定罪后服满刑期的人员方面存在困难,强调成功完成对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回顾安理会第1966(2010)号决议决定,余留机制自该决议第1段所述首个开始日起初期运作四年,在初期结束前且在此后每两年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决定余留机制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两年,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注意到余留机制当前运作周期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

按照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并根据2018年3月19日主席声明(S/PRST/2018/6)规定的程序,审查了自上次于2015年12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开展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任命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的检察官,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到2020年6月30日期满;

2. 着重指出各国应充分与余留机制合作;

3. 赞扬那些已同意在本国领土上安置被判无罪人员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满刑期的人员的国家,再次促请所有国家与余留机制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援助,以进一步努力安置被判无罪人员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满刑期的人员;

4.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国家,加强与余留机制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援助,尤其是在尽快逮捕和移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所有仍然在逃罪犯方面;

5. 强调鉴于余留的职能大幅减少,余留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将随时间推移逐渐缩减,并根据职能减少情况适当维持少量工作人员,确认余留机制全面承诺遵守这些要点,敦促它继续依循这些要点开展活动;

6. 欢迎余留机制根据主席声明(S/PRST/2018/6)向安理会提交报告(S/2018/347),用于按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的要求,审查余留机制开展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欢迎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的工作和方法的评价报告(S/2018/206);

7. 表示注意到余留机制迄今开展的工作,特别是按照《余留机制规约》和借鉴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及其他法庭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制定法律和管理框架、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做出兼任安排和使用名册,确保在必要时才动用法官和工作人员,尽最大可能让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法庭以外的地方办公,尽量减少全体法官参加预审和上诉预审的听审工作的必要性,以便使司法活动的费用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相比大幅度减少,并赞扬余留机制努力落实这种缩减;

8. 还注意到本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余留机制考虑这些意见并执行建议,继续采取第7段提到的步骤,进一步提高效率,进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执行有待执行的监督厅建议;㈡提出更准确的预计完成工作时间表并严格加以遵守,包括为此最大限度地利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方法;㈢加强工作人员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别均衡,同时确保继续留有专业人员;㈣执行符合其临时任务的人力资源政策;㈤进一步减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灵活聘用工作人员;

9. 再次请余留机制在提交安理会的半年度报告中说明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提供按部门分列的余留机制工作人员配置、工作量和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并根据现有数据对余留职能还要延续多长时间作出详细预测;

10. 注意到一些会员国在2018年6月6日安全理事会辩论期间,就余留机制提前释放经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认定有罪的人员这一现行做法表达的意见和关切,鼓励余留机制考虑予以妥善解决,包括考虑在适当情况下设置提前释放的条件;

11. 注意到安理会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对上次于2015年12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开展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所作的审查已经结束;

12. 回顾如2018年3月19日主席声明(S/PRST/2018/6)所述,为加强对余留机制的独立监督,今后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进行的审查应包括要求监督厅提供的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及工作的评价报告;

1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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