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11号决议
← | 2510(2020) | 联合国安理会第2511(2020)号决议 S/RES/2511(2020) 2020年2月2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512(2020) |
第8732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
联合国 | S/RES/2511 (2020)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20 |
第2511(2020)号决议
2020年2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873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也门的所有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重申对也门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
表示关切也门境内当前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挑战,包括持续不断的暴力和被迫失踪,以及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武器构成的威胁,
强调环境风险,联合国官员有必要立即能够检查和维护位于胡塞武装所控也门北部的Safer号油船,
再次呼吁也门各方坚持通过对话和协商化解分歧,摒弃为实现政治目标而诉诸暴力的做法,不进行挑衅,
重申所有各方需履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表示支持并致力于秘书长也门问题特使为促进也门过渡进程而开展的工作,
表示震惊的是,也门一些地区继续在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半岛基地组织)控制之下,半岛基地组织的存在、其暴力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和行动给也门及其所在区域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对平民造成破坏性人道主义影响,表示关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在也门的附属者不断增加且今后还可能增长,重申决心消除半岛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所有其他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构成的各方面威胁,
回顾半岛基地组织和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在此方面强调指出需大力执行第2253(2015)号决议第2段所载措施,将之作为在也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重要工具,
指出有效执行第2140(2014)和2216(2015)号决议建立的制裁制度至关重要,包括该区域会员国在此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进一步大力加强合作,
欣见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也门问题专家小组的工作,
回顾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关于实施定向军火禁运的规定,促请所有会员国和其他行为体遵守定向军火禁运,
最强烈谴责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专家小组最后报告(S/2020/70)中记述的胡塞武装控制区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以及也门各地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
表示震惊于对专家小组上次任务期间的工作和准入设置障碍,
表示严重关切也门境内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和各种无理阻碍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包括近来对胡塞武装控制区内援助行动的干预以及在也门各地发生的对向平民提供重要物资设置障碍和不应有的限制,使脆弱民众无法获得生存所需的援助,
强调第2140(2014)号决议第19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有必要讨论专家小组报告中所载建议,
认定也门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需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倡议和执行机制,并依照安理会以往相关决议,按也门人民的期望,在全面的全国对话大会结束后及时全面实现政治过渡;
2.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规定的措施延至2021年2月26日,重申第2140(2015)号决议第12、13、14和16段的规定,还重申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至17段的规定;
3. 强调促进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性,决定,第2140(2014)号决议第19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可在其认定豁免对于便利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在也门开展工作是必要的或在豁免是出于符合安全理事会第2140(2014)号和第2216(2015)号决议目标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根据每个情况对相关活动免于实施这些决议规定的制裁措施;
指认标准
4. 重申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及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的或第2216(2015)号决议附件所列的参与危及也门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或为此种行为提供支持的个人或实体;
5. 重申第2140(2014)号决议第17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9段规定的指认标准;
6. 申明,武装冲突中性暴力或是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可构成第2140(2014)号决议第18(c)段具体列明的行为,从而构成该决议第17段所述的参与或支持威胁也门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因而可予以制裁的行为;
报告
7.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21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21段规定的专家小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21年2月28日审查专家小组的任务规定,并就是否予以再次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与委员会协商并酌情利用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长,重新组建专家小组,运作至2021年3月28日;
8. 请专家小组至迟于2020年7月28日向委员会提供中期最新情况通报,并在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21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最后报告,并在通报和报告中酌情列入关于可通过商业活动购买、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实体用来组装无人驾驶飞行器、水载简易爆炸装置和其他武器系统的部件信息,同时铭记这一要求不应对人道主义援助或合法商业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9. 指示专家小组与安全理事会为支持各制裁委员会工作而设的其他相关专家组,特别是与第1526(2004)号决议所设并经第2368(2017)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开展合作;
10.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还敦促所有有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安全、通行不受阻碍,尤其是在接触人员、获取文件和进入场地方面,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11. 强调必须视需要与有关会员国进行磋商,以确保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得到全面执行;
12. 回顾制裁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关于最佳做法和方法的报告(S/2006/997),包括论及可采取哪些步骤阐明监测机制方法标准的第21、22和23段;
13. 重申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也门局势,并准备根据形势发展,视需要随时审查本决议所载措施是否得当,包括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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