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54号决议

2553(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54(2020)号决议
S/RES/2554(2020)
2020年12月4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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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54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4 December 2020

第2554(202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0年12月4日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814(2008)1816(2008)1838(2008)1844(2008)1846(2008)1851(2008)1897(2009)1918(2010)1950(2010)1976(2011)2015(2011)2020(2011)2077(2012)2125(2013)2184(2014)2246(2015)2316(2016)2383(2017)2442(2018)2500(2019)号决议,以及安理会2010年8月25日主席声明(S/PRST/2010/16)和2012年11月19日主席声明(S/PRST/2012/24),

欢迎秘书长按照第2500(2019)号决议要求提交的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关于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情况的报告(S/2020/1072),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根据国际法对渔业等沿海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

欣见过去12个月索马里沿海未发生海盗袭击成功事件,注意到为联合打击海盗作出的努力使海盗袭击以及劫持事件自2011年以来稳步减少,2017年3月以来未出现关于索马里沿海发生成功劫持船只以勒索赎金事件的报告,认识到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卷土重来构成的持续威胁,注意到2020年12月2日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常驻代表的信,其中要求国际援助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活动,回顾秘书长的报告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公报,这些文件表明索马里沿海海盗活动有所遏制但尚未消除,赞扬相关国家和组织在该区域部署反海盗海军舰船以打击海盗活动并保护通过索马里沿海和该区域水域的船只,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海洋所有活动、包括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法律框架,

认识到需要并赞扬各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作出努力,不仅调查和起诉在海上抓获的嫌疑人,而且调查和起诉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行动的任何人,包括海盗犯罪网络的关键人物,包括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此类袭击或从中获利者,再次表示关切海盗嫌疑人未受司法裁断而获释或提前获释,重申如不能起诉应对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负责者将有损反海盗工作,

欢迎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和执法工作队为便利起诉海盗嫌疑人和协助者而开展工作,欢迎国际社会努力协调调查人员和检察官的工作,除其他外,通过执法工作队进行协调并收集和共享信息以干扰海盗活动,国际刑警组织的海上海盗行为全球数据库即是例证,还赞扬环印度洋联盟通过《巴东公报》和《海事合作宣言》,赞扬马达加斯加区域海事情报汇总中心开始运作,强调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需进一步加大这方面国际努力的力度,

欢迎海盗问题联络小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海事保安协调委员会、支助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信托基金)提供的筹资机制以及捐助者努力加强区域司法和执法能力,以期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调查、逮捕和起诉海盗嫌疑人以及与协助海盗活动有关者并监禁被定罪者,赞赏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海上犯罪问题全球方案、信托基金、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已落实经费的《吉布提行为守则》和欧洲联盟索马里能力建设特派团(欧盟索马里能力建设团)提供的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认识到所有参与的国际和区域组织需要充分协调和合作,

赞扬欧洲联盟海军部队(欧盟海军)“阿塔兰特”行动和欧盟索马里能力建设团、海上联合部队第151联合特遣队、非洲联盟在索马里陆上开展的反海盗活动以及以本国身份与索马里当局合作采取行动的其他国家努力制止海盗行为并保护通过索马里沿海海域的船只,欢迎共享情报避免互扰举措,并欢迎在该区域部署反海盗海军舰船的中国、印度、日本、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各自做出努力,

赞扬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及其2020至2022年主席肯尼亚所作努力,欣见他们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严重限制工作的情况下努力地成功召集了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主席之友虚拟会议,与会者来自50多个国家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旨在了解索马里沿海海上威胁和活动的最新情况,敲定战略规划指导小组的职权范围,指导小组将制定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未来优先事项战略计划,并与索马里联邦政府协商、按照自身政策探讨设立一个筹资机制以取代信托基金的可行性,

着重指出索马里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国在发展索马里海岸警卫队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赞赏地注意到海事组织和航运业努力制定和更新指南、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议以帮助船只预防和制止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赞赏地注意到《制止红海、亚丁湾、印度洋和阿拉伯海海盗行为和加强海上安全的最佳管理做法》第五版的发布,

重申国际社会谴责绑架和劫持人质行为,包括《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述罪行,表示严重关切人质在关押期间遭受不人道待遇,指出会员国在劫持人质问题上和对劫持人质的海盗嫌疑人进行起诉方面相互合作的重要性,

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愿意相互合作并与已经起诉海盗嫌疑人的国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通过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将已定罪的海盗遣返索马里,在索马里服满整个刑期,表示严重关切任何从塞舌尔遣返至索马里的已定罪囚犯提前获释放,重申所服刑期必须是起诉国法院判处的刑期,任何改变刑期的提议都必须符合与塞舌尔订立的被判刑者移交协定,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

表示严重关切关于索马里专属经济区内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的报告,认识到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可导致沿海社区之间的不稳定,注意到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与海盗活动之间的复杂关系,欢迎索马里加入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持续努力建立分配和执行捕捞许可证的法律制度,

欣见FVSiraj号渔船3名伊朗海员因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人质支助伙伴关系所作努力而获释放,他们获释前在索马里被扣为人质,所处环境极为恶劣,赞赏国际海员福祉与援助网络、海盗行为应对方案和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海盗活动幸存者家庭基金开展工作以声援海盗活动受害人及其家人,认识到需继续支持这些举措并提供捐款,

强调必须在索马里境内实现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机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尊重人权和法治,以便创造条件,持久消除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强调索马里的长治久安有赖索马里当局有效组建索马里海岸警卫队和海事警察单位、索马里国民军和索马里警察部队,

认定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以及索马里境内海盗团体的活动是造成索马里局势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安理会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2. 指出索马里局势有所改善,同时认识到海盗活动产生大量非法资金,助长其他罪行、腐败行为和恐怖主义,加剧了索马里的不稳定;

3. 强调指出国际社会需与索马里当局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合作采取全面应对措施,预防和制止海盗行为并解决其根本原因,鼓励会员国继续与索马里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同时不妨碍任何国家的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行使公海自由权或其他航海权利和自由;

4. 着重指出索马里当局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承担首要责任,重视最近设立了索马里海事行政管理局,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召集的全国海事协调委员会会议启动对所有海事活动包括国际支持的摸底工作;

5. 确认需继续调查和起诉那些筹划、组织或非法资助索马里沿海海盗袭击或从中获利者,包括海盗犯罪网络的关键人物,需要发展索马里当局调查和起诉这些人的能力,发展索马里金融情报中心查明非法金融活动和支持起诉海盗资助者的能力,敦促各国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相关法律以便起诉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嫌疑人;

6. 促请索马里当局开展拦截活动,建立机制以在拦截后安全返还海盗抢劫的物品,调查和起诉海盗,并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巡逻,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7. 促请索马里当局作出一切努力,把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等犯罪活动者绳之以法,促请会员国应索马里当局请求并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索马里、包括各州当局加强海事能力,并强调指出,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

8. 鼓励索马里联邦政府为了努力打击海盗网络赖以生存的洗钱和金融支助团体而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架构;

9. 促请各国在劫持人质问题上和对劫持人质的海盗嫌疑人进行起诉方面酌情开展合作;

10. 确认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伙伴需为执行反海盗法交流证据和信息,以确保有效逮捕、起诉海盗嫌疑人和监禁已定罪海盗以及海盗犯罪网络中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海盗行动和从中获利的关键人物;将不断审查对符合第2093(2013)号决议第43段所述列名标准的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海盗行动或从中获利的个人或实体实行定向制裁的可能性;促请所有国家与索马里问题专家小组充分合作,包括共享关于可能违反军火禁运或木炭禁令行为的信息;

11. 确认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请捐助方考虑提供支持,通过各个海岸警卫站的人力资源发展、培训、装备和建设,增强索马里国家海岸警卫队的能力,

12. 再次促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军火和军用飞机,为反海盗部队提供基地和后勤支持,并扣押和处置被用来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来在索马里沿海海域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舶、舰艇、军火和其他相关装备;

13. 重点指出会员国和国际组织为制止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相互协调的重要性,赞扬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开展工作,与海事组织、船旗国和索马里当局合作促进这种协调,鼓励索马里充分参与所有协调努力并敦促继续支持此类努力;

14. 决定将第2500(2019)号决议第14段给予在索马里沿海海域与索马里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再续延12个月,为此索马里当局已事先知会秘书长;

15. 申明本决议续延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其他任何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特别强调不得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续延这一授权旨在回应2020年12月2日转达索马里当局请求的信函;

16. 决定,由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进一步阐明并经第2093(2013)号决议第33至38段修订的对索马里军火禁运措施不适用于为仅供根据上文第14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或援助,第2551(2020)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9(b)段最近一次重申了这一点;

17. 促请所有国家根据各自现有国内法律采取适当行动,或开展立法进程,防止非法资助海盗行为和海盗收入洗钱活动;

18. 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国籍国、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合作确定管辖权,根据本国国内法律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积极考虑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抓获的海盗嫌疑人及其在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并监禁已定罪者;决定不断审查这些事项,包括按照第2015(2011)号决议的规定,在国际社会大力参与和(或)支持下,酌情在索马里设立专门的反海盗法庭,鼓励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继续这方面的讨论;

19. 还促请所有国家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调查和起诉所有应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者或与之有关者,包括参与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此类袭击或从中获利的国际海盗犯罪网络,确保移交给司法机构的所有海盗都受到司法程序的处理,并提供协助,包括针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人员,如受害人和证人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20.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反海盗活动、特别是陆上活动考虑到需要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剥削,包括性剥削;

21. 敦促所有国家通过适当渠道与国际刑警组织共享信息,供全球反海盗数据库使用;

22. 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海上犯罪问题全球方案继续与索马里当局和邻国当局合作,确保以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方式起诉海盗活动嫌疑人和监禁已定罪者,并欢迎国际和区域组织开展工作加强索马里和邻国金融情报中心的能力;

23. 确认塞舌尔成功起诉海盗案件,恳请区域内各个当局遵守移交协定;

24. 敦促《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的缔约国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海事组织和其他国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司法能力,以期成功起诉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嫌疑人;

25. 肯定海事组织提供的关于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建议和指南;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实行供船只在索马里沿海海域遇袭或航行时采用的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最佳做法和警示预告,还敦促各国在海盗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或未遂海盗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发生后,或在本国公民和船只获释放后,立即在第一个合适的停靠港口酌情使本国公民和船只接受法证调查;

26. 欢迎并鼓励船旗国和港口国做出努力,进一步考虑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通过海事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方面进行协商,酌情制定关于在船上使用私营承包的武装保安人员的条例,以期预防和制止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

27. 邀请海事组织继续协助预防和制止针对船只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特别是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航运业和其他相关各方协调开展这一工作,确认海事组织在与高风险海区内船上使用私营承包的武装保安人员相关方面的作用;

28. 指出为通过海路安全运送粮食署援助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欢迎粮食署、欧盟海军阿塔兰特行动和船旗国继续开展工作,在粮食署船只上加派护船分遣队;

29.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情况,包括对国家海岸警卫队能力的评估以及开展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自愿报告;

30. 表示打算审视有关局势,酌情考虑应索马里当局的请求再度续延上文第14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3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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