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1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4(20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5(2021)号决议
S/RES/2615(2021)
2021年12月22日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941次会议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6(202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

强调指出联合国将继续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重申坚定致力于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人民,

表示深为关切阿富汗人道主义局势,包括粮食不安全状况,回顾指出,妇女、儿童和少数群体所受影响尤其之大,

表示赞赏国际社会自2021年8月15日以来加大力度向阿富汗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促请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协调今后的此类协助,指出本决议旨在作出澄清,以确保今后继续提供援助,

回顾对塔利班的期望,即塔利班将信守所作的承诺,包括关于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安全通行、反恐、安全、人权和禁毒面的承诺,

重申必须打击阿富汗境内恐怖主义,包括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所指认的个人和团体,必须确保阿富汗领土不被用于威胁或攻击任何国家、策划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庇护或训练恐怖主义分子,确保任何阿富汗团体或个人不得支持在任何国家领土内活动的恐怖主义分子,

认定阿富汗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支持阿富汗境内民众基本需求的人道主义援助和其他活动并不违反第2255(2015)号决议第1(a)段的规定,允许为了确保及时交付此类援助或支持此类活动而处理和支付必要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及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服务,大力鼓励援用本段的提供者作出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任何应计收益无论是通过直接提供还是转移而流向1988制裁名单上指认的个人或实体,还决定一年后审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2. 紧急救济协调员在本决议通过后每六个月根据阿富汗境内人道主义援助交付情况向安全理事会作出通报,包括关于向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支付资金或为这些个人和实体的利益支付资金、此类个人或实体挪用资金、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程序是否到位以及提供此类援助的任何障碍等方面的任何现有信息,并请相关提供者协助紧急救济协调员准备此类通报,在作出任何此类提供后60天内提供与上文第1段相关的信息;

3. 促请所有当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包括妇女、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者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并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适用义务,包括与保护平民(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有关的义务以及与保护医务人员和专职从事医务职责的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有关的义务,要求所有当事方为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人道主义行为体的人员不论性别为何都提供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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