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1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4(20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5(2021)號決議
S/RES/2615(2021)
2021年12月22日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941次會議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6(202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

強調指出聯合國將繼續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重申堅定致力於阿富汗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人民,

表示深為關切阿富汗人道主義局勢,包括糧食不安全狀況,回顧指出,婦女、兒童和少數群體所受影響尤其之大,

表示讚賞國際社會自2021年8月15日以來加大力度向阿富汗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促請聯合國發揮積極作用,協調今後的此類協助,指出本決議旨在作出澄清,以確保今後繼續提供援助,

回顧對塔利班的期望,即塔利班將信守所作的承諾,包括關於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安全通行、反恐、安全、人權和禁毒面的承諾,

重申必須打擊阿富汗境內恐怖主義,包括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所指認的個人和團體,必須確保阿富汗領土不被用於威脅或攻擊任何國家、策劃或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庇護或訓練恐怖主義分子,確保任何阿富汗團體或個人不得支持在任何國家領土內活動的恐怖主義分子,

認定阿富汗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支持阿富汗境內民眾基本需求的人道主義援助和其他活動並不違反第2255(2015)號決議第1(a)段的規定,允許為了確保及時交付此類援助或支持此類活動而處理和支付必要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及提供必要的物資和服務,大力鼓勵援用本段的提供者作出合理的努力,儘量減少任何應計收益無論是通過直接提供還是轉移而流向1988制裁名單上指認的個人或實體,還決定一年後審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2. 緊急救濟協調員在本決議通過後每六個月根據阿富汗境內人道主義援助交付情況向安全理事會作出通報,包括關於向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支付資金或為這些個人和實體的利益支付資金、此類個人或實體挪用資金、風險管理和盡職調查程序是否到位以及提供此類援助的任何障礙等方面的任何現有信息,並請相關提供者協助緊急救濟協調員準備此類通報,在作出任何此類提供後60天內提供與上文第1段相關的信息;

3. 促請所有當事方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包括婦女、兒童和屬於少數群體者在內的所有人的人權並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適用義務,包括與保護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有關的義務以及與保護醫務人員和專職從事醫務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有關的義務,要求所有當事方為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其他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人員不論性別為何都提供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

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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