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1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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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19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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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4(1972)号决议,其中安全理事会要求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讨论如何保证执行各项制裁措施的方法,并提出一项载有关于这方面建议的报告,包括有关委员会本身任务规定或旨在保证其工作有效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提议,
审议了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
深知需要加强安全理事会设立的机构,以确保理事会有关决议的适当执行,
并回顾到安全理事会前此决议所声明的,在第253(1968)号决议所列宗旨和目标未充分实现以前,继续维持对南罗得西亚目前的各项制裁措施的充分有效,
对于某些国家违背它们在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下的义务,至今未遵行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的规定,表示严重关切,
1.重申南罗得西亚人民有不容剥夺的自决和独立权利;
2.确认南罗得西亚人民为求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载、并符合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目标的各项权利而作的奋斗为正当合法;
3.欣然注意到依照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
4.赞同该特别报告第三节所载的建议和意见;
5.吁请继续和南罗得西亚保持经济和其他关系的一切国家立即终止这种关系;
6.要求所有会员国认真履行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号决议的义务;
7.谴责一切违背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号决议规定的行动;
8.吁请一切国家在有效执行制裁措施方面和安全理事会充分合作,并给予理事会为履行这项任务而可能向它们要求的一切必要协助;
9.再度促请所有国家注意需要对一切有关制裁事项提高警惕,因此,促请它们检查至今适用的法律和惯例是否适当,必要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号决议的一切规定;
10.要求秘书长向依照有关南罗得西亚问题的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提供执行其责任所需的一切适当协助。
第一六五五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一票弃权(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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