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1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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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19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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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4(1972)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要求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討論如何保證執行各項制裁措施的方法,並提出一項載有關於這方面建議的報告,包括有關委員會本身任務規定或旨在保證其工作有效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提議,
審議了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的特別報告,
深知需要加強安全理事會設立的機構,以確保理事會有關決議的適當執行,
並回顧到安全理事會前此決議所聲明的,在第253(1968)號決議所列宗旨和目標未充分實現以前,繼續維持對南羅得西亞目前的各項制裁措施的充分有效,
對於某些國家違背它們在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下的義務,至今未遵行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的規定,表示嚴重關切,
1.重申南羅得西亞人民有不容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
2.確認南羅得西亞人民為求享有聯合國憲章所載、並符合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第1514(XV)號決議目標的各項權利而作的奮鬥為正當合法;
3.欣然注意到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的特別報告;
4.贊同該特別報告第三節所載的建議和意見;
5.籲請繼續和南羅得西亞保持經濟和其他關係的一切國家立即終止這種關係;
6.要求所有會員國認真履行其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號決議的義務;
7.譴責一切違背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號決議規定的行動;
8.籲請一切國家在有效執行制裁措施方面和安全理事會充分合作,並給予理事會為履行這項任務而可能向它們要求的一切必要協助;
9.再度促請所有國家注意需要對一切有關制裁事項提髙警惕,因此,促請它們檢查至今適用的法律和慣例是否適當,必要時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以保證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277(1970)和314(1972)號決議的一切規定;
10.要求秘書長向依照有關南羅得西亞問題的第253(1968)號決議設立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提供執行其責任所需的一切適當協助。
第一六五五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一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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