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6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6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62号决议
1974年10月2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63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362(197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338(1973)号、十月二十五日第340(1973)号、十月二十七日第341(1973)号和一九七四年四月八日第346(1974)号决议,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活动的报告(S/11536),

注意到秘书长的意见,即“虽然埃及-以色列地区情况平静,但是只要根本问题未获解决,中东的整个局势基本上仍将是不稳定的”,

并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内称在目前情况下,联合国紧急部队执行任务仍属必需,

1.决定将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再延长六个月,即延长到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便进一步努力协助建立中东的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2.赞扬联合国紧急部队和对该部队提供队伍的各国政府为达成中东公正和持久和平作出的贡献;

3.表示相信将以最大程度的效能和节约维持紧急部队;

4.重申联合国紧急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完整而有效能的军事单位在整个埃及-以色列地区执行任务,按照秘书长的报告(S/11536)第26段所说的,对于各国队伍的联合国地位不能有任何区别,并请秘书长朝着这一目标继续努力。


第一七九九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二理事国(中国和伊拉克)未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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