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5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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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53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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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和1992年4月7日第749(1992)号决议,
对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49(1992)号决议提出的1992年4月24日报告和1992年5月12日报告,表示赞赏,
深表关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某些地区的严重局势,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迅速剧烈恶化,
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又回顾《宪章》第八章的规定,以及欧洲共同体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内达成和平解决方面继续发挥的作用,
审议了1992年5月12日秘书长报告第24段内提到1992年5月4日在贝尔格莱德作出的声明,内称从塞尔维亚和黑山以外各共和国撤出南斯拉夫人民军部队并放弃对留下人员的权力,
注意到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迫切需要和就此所作的各种呼吁,尤其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总统所作的呼吁,
痛惜1992年5月4日造成欧洲共同体监测团一名人员死亡的悲惨事件,
深为关切联合国驻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人员的安全,
1.要求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立即停战,立即完全遵守1992年4月12日签署的停火,并与欧洲共同体合作,努力通过紧急谈判达成政治解决,尊重不可接受任何以武力改变国界的原则;
2.欢迎欧洲共同体根据南斯拉夫问题会议所主持的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三方宪政安排谈判的框架所作的各项努力,敦促立刻恢复讨论并敦促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三族按照秘书长的建议继续积极而建设性地参加这些谈判,以缔结并执行三边商谈所作出的宪政安排;
3.要求立刻停止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以外来的一切形式的干预,包括南斯拉夫人民军部队和克罗地亚军人员的干预,并要求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近邻迅速采取行动结束这种干预,尊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领土完整;
4.又要求南斯拉夫人民军单位和克罗地亚军目前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分子必须撤出,或接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政府的管制,或者解散并且解除武装,将武器置于有效国际监测之下;并且请秘书长不拖延地考虑联合国在这方面能够提供何种国际援助;
5.并要求将所有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非正规部队予以解散和解除武装;
6.要求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保证,立即停止把人民强制驱出家园的行动,并停止企图以任何方法改变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的人口组成;
7.强调鉴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众多,迫切需要提供人道主义的物资和财政援助;并全力支持当前向冲突所有受害者运交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协助流离失所者志愿返回家园而作的努力;
8.要求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保证为有效和不受阻挠地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条件,包括安全和有把握地进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机场;
9.请秘书长随时积极地审查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救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1992年5月12日秘书长报告第29段提到的备选办法,和确保安全和有把握地进出萨拉热窝机场,并在1992年5月26日之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10.又请秘书长注意局势的发展和欧洲共同体努力的结果,继续不断审查是否可能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部署维持和平部队;
11.要求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同联合国保护部队和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充分合作,并且充分尊重他们的行动自由以及人员的安全;
12.注意到该部队部署工作迄今取得的进展,欣悉该部队已经在斯拉沃尼亚丘陵东部全面负起其任务规定所载的责任,并请秘书长确保该部队尽快在所有联合国保护地区全面负起责任,鼓励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解决尚余的任何有关问题;
13.敦促冲突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依照联合国维持和平计划以一切方式同该部队合作,并严格遵守该计划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在联合国保护地区解除所有非正规部队的武装,不论其原来属于何派;
1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考虑按照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达成和平解决。
第307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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