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1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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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814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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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1993年3月12日秘书长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报告,
回顾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号决议,
又回顾安理会主席1991年1月22日和1992年5月7日代表安理会就利比里亚局势发表的声明,
重申其相信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为利比里亚举行自由公正选举创造必要的气氛和条件,从而为和平解决利比里亚冲突提供了尽可能最好的框架,
痛惜利比里亚冲突各方迄今没有尊重或执行各项协定,特别是《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
注意到对上述协定的不断破坏妨碍创造有利于按照《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举行自由公正选举的气氛和条件,
认识到有必要增加人道主义援助,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共同体)继续承诺并致力谋求利比里亚冲突的和平解决,
并欢迎非洲统一组织赞同并支持这些努力,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
确定利比里亚局势的恶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特别是对西非这个区域的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核可秘书长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报告;
2.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为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所作的努力;
3.赞扬非洲统一组织为支持利比里亚境内的和平进程所作的努力;
4.重申其相信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为利比里亚举行自由公正选举创造了必要条件,从而为和平解决利比里亚冲突提供了尽可能最好的框架,并鼓励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继续努力,协助这项《协定》的和平执行;
5.谴责冲突任何一方破坏1990年11月28日实现的停火;
6.又谴责冲突一方继续对在利比里亚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维持和平部队进行武装攻击;
7.重申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和执行停火及和平进程的各项协定,包括《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并经各方同意的最后公报;
8.欢迎秘书长任命特雷弗·戈登-萨默斯先生担任他的利比里亚问题特别代表;
9.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并遵行安全理事会在其第788(992)号决议中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的全面彻底禁运,禁止向利比里亚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
10.要求所有各方同秘书长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充分合作,以期确保充分、立即执行《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
11.宣布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合作以执行《亚穆苏克罗协定》的规定,特别是进入营地和解除武装的规定,安理会随时准备考虑采取适当措施,支持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12.重申要求各会员国在其与利比里亚冲突各方的关系上力行自我克制,特别是不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军事援助和不采取不利于和平进程的任何行动;
13.重申第788(992)号决议所实施的禁运不适用于专供在利比里亚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维持和平部队使用的武器、军事装备和军事援助;
14.赞扬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人道主义组织作出努力,向利比里亚境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在这方面重申支持增加人道主义援助;
15.要求有关各方不要采取任何阻碍或妨碍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行动,并呼吁它们确保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16.重申呼吁冲突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
17.请秘书长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协商,考虑是否可能召开利比里亚国家统一临时政府总统与交战各方的一次会议,以便在彻底做好详尽的基础工作后,重申他们承诺在商定的时间表内执行《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
18.又请秘书长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有关各方讨论联合国为支持执行《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所能作出的贡献,包括部署联合国观察员;
19.还请秘书长尽早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
20.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18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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