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8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7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80号决议
1993年11月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8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11月4日
第880(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柬埔寨问题巴黎协定》实施计划的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号决议和其后各有关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3年10月5日的报告(S/26529),1993年10月7日的报告(S/26546)和1993年10月27日的报告(S/26649和Add.1)及他1993年10月28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6675),

满意地注意到柬埔寨人民在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陛下领导下,在过渡时期中在促进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方面取得的成就,

欣见根据《柬埔寨问题巴黎协定》通过宪法,

认识到根据《巴黎协定》于1993年9月24日成立立宪政府之后,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联柬权力机构)的任务已经结束,

十分满意地注意到1993年5月23至28日大选后,联柬权力机构的任务顺利结束,《巴黎协定》的目标已经实现,即把柬埔寨国内和平、稳定、民族和解及重建的主要责任交还给柬埔寨人民及其经民主选举的领导人,

赞扬曾经派遣人员参加联柬权力机构的会员国,并向有国民为柬埔寨和平事业牺牲生命或受伤的各国政府及家属表示慰问和哀悼,

强调必须迅速顺利运送适当的国际援助资助,以促进柬埔寨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并缔造该国和平,借以巩固柬埔寨人民已经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必须确保联柬权力机构军事部门安全和井然有序地完成撤离柬埔寨,并确保柬埔寨防雷行动中心(防雷行动中心)继续进行重要的扫雷和培训工作;

1.欣见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努克陛下登基,并强调在巩固柬埔寨的和平、稳定和真正的民族和解方面亟须他继续发挥作用;

2.并欣悉已依照宪法,并根据最近的大选,成立柬埔寨全国新政府;

3.赞扬联柬权力机构的工作,该机构在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的统辖下取得的成功是联合国的重大成就;

4.要求所有国家尊重柬埔寨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

5.要求停止一切非法暴力行为,不论其理由为何,并停止对民主选举的柬埔寨政府以及对联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军事活动;

6.确认特别是鉴于柬埔寨不久前的惨痛历史,必须在该国境内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这方面欣见柬埔寨王国政府第一首相承诺实施柬埔寨新《宪法》的有关条款,并赞同按照秘书长1993年8月26日报告(S/26360)第27至29段中初步提出的安排,由联合国根据《巴黎协定》有关条款进行适当活动,支持这一承诺;

7.敦促会员国提供技术专家和设备协助防雷行动中心,并通过自愿捐助支持扫雷工作;

8.表示希望能够尽快作出安排,以便能将有关的信托基金款项拨给防雷行动中心,并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向防雷行动中心提供技术专家;

9.注意到除下文第10段和第11段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第860(1993)号决议规定的联柬权力机构安全和井然有序的撤离正在继续进行,将于1993年11月15日结束;

10.决定将联柬权力机构扫雷和训练单位的撤离期限延长到1993年11月30日;

11.决定按照秘书长1993年10月28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提出的详细建议,将联柬权力机构宪兵和医疗部门人员的撤离期限延长到1993年11月15日以后,但基本原则是,即所有人员将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撤离;

12.决定建立一个20人军事联络官小组,仅一期6个月,任务是汇报影响柬埔寨国内安全的事项,同柬埔寨政府保持联络,并协助政府处理与《巴黎协定》有关的其余军事事项;

13.欣见秘书长打算根据柬埔寨王国政府的请求和联合国对柬埔寨的继续承诺,本着《巴黎协定》的精神和原则,经安全理事会和柬埔寨政府同意任命一名人员在一段期限内担任联合国驻柬埔寨人员的协调工作;

14.敦促各会员国继续帮助柬埔寨政府实现柬埔寨民族和解和恢复的目标,并请它们立即落实在柬埔寨重建问题国际委员会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并强调必须迅速支付援款,以便提供支持,协助减轻新政府当前面临的财政危机;

15.欣见秘书长打算根据《和平纲领》,报告在联柬权力机构工作期间所吸取的教训。


第330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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