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8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7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80號決議
1993年11月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8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11月4日
第880(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柬埔寨問題巴黎協定》實施計劃的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號決議和其後各有關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3年10月5日的報告(S/26529),1993年10月7日的報告(S/26546)和1993年10月27日的報告(S/26649和Add.1)及他1993年10月28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6675),

滿意地注意到柬埔寨人民在柬埔寨國王諾羅敦·西哈努克親王陛下領導下,在過渡時期中在促進和平、穩定和民族和解方面取得的成就,

欣見根據《柬埔寨問題巴黎協定》通過憲法,

認識到根據《巴黎協定》於1993年9月24日成立立憲政府之後,柬埔寨過渡時期聯合國權力機構(聯柬權力機構)的任務已經結束,

十分滿意地注意到1993年5月23至28日大選後,聯柬權力機構的任務順利結束,《巴黎協定》的目標已經實現,即把柬埔寨國內和平、穩定、民族和解及重建的主要責任交還給柬埔寨人民及其經民主選舉的領導人,

讚揚曾經派遣人員參加聯柬權力機構的會員國,並向有國民為柬埔寨和平事業犧牲生命或受傷的各國政府及家屬表示慰問和哀悼,

強調必須迅速順利運送適當的國際援助資助,以促進柬埔寨的恢復、重建和發展,並締造該國和平,藉以鞏固柬埔寨人民已經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必須確保聯柬權力機構軍事部門安全和井然有序地完成撤離柬埔寨,並確保柬埔寨防雷行動中心(防雷行動中心)繼續進行重要的掃雷和培訓工作;

1.欣見柬埔寨國王諾羅敦·西哈努克陛下登基,並強調在鞏固柬埔寨的和平、穩定和真正的民族和解方面亟須他繼續發揮作用;

2.並欣悉已依照憲法,並根據最近的大選,成立柬埔寨全國新政府;

3.讚揚聯柬權力機構的工作,該機構在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的統轄下取得的成功是聯合國的重大成就;

4.要求所有國家尊重柬埔寨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中立和國家統一;

5.要求停止一切非法暴力行為,不論其理由為何,並停止對民主選舉的柬埔寨政府以及對聯柬權力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聯合國機構及國際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軍事活動;

6.確認特別是鑑於柬埔寨不久前的慘痛歷史,必須在該國境內確保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這方面欣見柬埔寨王國政府第一首相承諾實施柬埔寨新《憲法》的有關條款,並贊同按照秘書長1993年8月26日報告(S/26360)第27至29段中初步提出的安排,由聯合國根據《巴黎協定》有關條款進行適當活動,支持這一承諾;

7.敦促會員國提供技術專家和設備協助防雷行動中心,並通過自願捐助支持掃雷工作;

8.表示希望能夠儘快作出安排,以便能將有關的信託基金款項撥給防雷行動中心,並通過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向防雷行動中心提供技術專家;

9.注意到除下文第10段和第11段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第860(1993)號決議規定的聯柬權力機構安全和井然有序的撤離正在繼續進行,將於1993年11月15日結束;

10.決定將聯柬權力機構掃雷和訓練單位的撤離期限延長到1993年11月30日;

11.決定按照秘書長1993年10月28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中提出的詳細建議,將聯柬權力機構憲兵和醫療部門人員的撤離期限延長到1993年11月15日以後,但基本原則是,即所有人員將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撤離;

12.決定建立一個20人軍事聯絡官小組,僅一期6個月,任務是匯報影響柬埔寨國內安全的事項,同柬埔寨政府保持聯絡,並協助政府處理與《巴黎協定》有關的其餘軍事事項;

13.欣見秘書長打算根據柬埔寨王國政府的請求和聯合國對柬埔寨的繼續承諾,本着《巴黎協定》的精神和原則,經安全理事會和柬埔寨政府同意任命一名人員在一段期限內擔任聯合國駐柬埔寨人員的協調工作;

14.敦促各會員國繼續幫助柬埔寨政府實現柬埔寨民族和解和恢復的目標,並請它們立即落實在柬埔寨重建問題國際委員會會議上所作的承諾,並強調必須迅速支付援款,以便提供支持,協助減輕新政府當前面臨的財政危機;

15.欣見秘書長打算根據《和平綱領》,報告在聯柬權力機構工作期間所吸取的教訓。


第330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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