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3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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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33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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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决议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6月20日的报告(S/1994/740和Add.1),
重申其对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重申其对充分执行“和平协定”及有关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的重视,
还重申联合国的支持对促进和平进程和充分执行“和平协定”的重要性,
强调重视安盟毫无保留地接受1992年9月30日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的民主选举的结果并充分遵守“和平协定”及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并强调其关于安哥拉的未来决定将考虑到各派在实现持久和平方面所表示的政治意愿的程度,
坚决敦促双方,尤其是安盟,在卢萨卡谈判的这个关键阶段,表现最大的灵活性和诚意,并且不采取任何可能推迟谈判早日圆满结束的行动,
表扬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和安哥拉和平进程三个观察国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一些邻国、特别是赞比亚的努力,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以求在“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有关决议的框架内,通过谈判尽早解决安哥拉的危机,
回顾原则上已准备根据第922(1994)号决议迅速授权将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人数增加到以前的水平,
但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安哥拉各地军事行动激化,致使平民百姓广泛受苦受难,阻碍卢萨卡和平谈判的圆满结束和第二期联安核查团有效执行其现期任务,
深为关切据称发生违反安理会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所载措施的事件,
还关切卢萨卡和平谈判旷日持久,并重申重视迅速和圆满地结束谈判,
强调安哥拉人负有顺利执行“和平协定”及以后任何协定的根本责任,
1.欢迎秘书长1994年6月20日的报告;
2.决定将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任务期限延至1994年9月30日;
3.呼吁双方信守它们在卢萨卡会谈时已经作出的承诺,并敦促它们加倍努力,以期紧急完成有关议程上剩余各点的工作,实现有效和可维持的停火,不再拖延立即达成一项和平解决办法;
4.欣见安哥拉共和国政府正式接受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安哥拉和平进程三个观察国提出的关于民族和解的建议,并坚决敦促安盟也予以接受;
5.宣布如果在1994年7月31日以前安盟没有正式接受秘书长特别代表和三个观察国提出的关于民族和解的整套建议,则安理会准备对安盟采取第864(1993)号决议第26段所载的进一步措施,又宣布在此种情况下,安理会将决定应采取何种进一步措施;
6.欣见秘书长已进行准备工作和应急规划,以便一旦达成全面和平解决办法,即派遣联合国适当人员驻留安哥拉,并重申准备迅速审议秘书长在这方面提出的任何建议;
7.宣布如果在第二期联安核查团的延长任务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在卢萨卡达成和平协议,安理会有意审查联合国在安哥拉的作用;
8.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864(1993)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并在这方面敦促迄今为止没有实质响应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关于涉嫌违反制裁事件的必要资料的两个邻国立即提供这种资料,并请委员会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向安理会报告遵守制裁办法的情况,特别是这两个邻国可能违反制裁办法的情事;
9.深为痛惜安哥拉各地军事行动激化,有违安全理事会第922(1994)号决议,并重申要求双方立即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10.在这方面,还痛惜人道主义情况日益恶化,并强烈谴责危害人道主义救济工作的行径,以及一切妨碍人道主义救济物资和人道主义救济人员自由和不受限制地通行的行动;
11.强烈敦促双方立即批准救济物资在所有地点安全通行并给予保障,不采取任何可能危害救济人员安全或阻碍向安哥拉人民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行动;
12.赞扬已对救济工作做出贡献的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并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迅速向安哥拉提供进一步援助,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人道主义需要;
13.请秘书长确保定期向安理会通报卢萨卡和平谈判的进展情况及安哥拉境内的军事和人道主义情况,并为此目的,请秘书长在1994年7月31日以前提出报告;
1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9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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