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3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3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32號決議
1994年6月3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3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6月30日
第932(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所有有關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6月20日的報告(S/1994/740和Add.1),

重申其對維護安哥拉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重申其對充分執行「和平協定」及有關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的重視,

還重申聯合國的支持對促進和平進程和充分執行「和平協定」的重要性,

強調重視安盟毫無保留地接受1992年9月30日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的民主選舉的結果並充分遵守「和平協定」及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並強調其關於安哥拉的未來決定將考慮到各派在實現持久和平方面所表示的政治意願的程度,

堅決敦促雙方,尤其是安盟,在盧薩卡談判的這個關鍵階段,表現最大的靈活性和誠意,並且不採取任何可能推遲談判早日圓滿結束的行動,

表揚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和安哥拉和平進程三個觀察國以及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和一些鄰國、特別是贊比亞的努力,並鼓勵他們繼續努力,以求在「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各有關決議的框架內,通過談判儘早解決安哥拉的危機,

回顧原則上已準備根據第922(1994)號決議迅速授權將聯合國安哥拉核查團(第二期聯安核查團)的人數增加到以前的水平,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安哥拉各地軍事行動激化,致使平民百姓廣泛受苦受難,阻礙盧薩卡和平談判的圓滿結束和第二期聯安核查團有效執行其現期任務,

深為關切據稱發生違反安理會第864(1993)號決議第19段所載措施的事件,

還關切盧薩卡和平談判曠日持久,並重申重視迅速和圓滿地結束談判,

強調安哥拉人負有順利執行「和平協定」及以後任何協定的根本責任,

1.歡迎秘書長1994年6月20日的報告;

2.決定將第二期聯安核查團的任務期限延至1994年9月30日;

3.呼籲雙方信守它們在盧薩卡會談時已經作出的承諾,並敦促它們加倍努力,以期緊急完成有關議程上剩餘各點的工作,實現有效和可維持的停火,不再拖延立即達成一項和平解決辦法;

4.欣見安哥拉共和國政府正式接受秘書長的特別代表和安哥拉和平進程三個觀察國提出的關於民族和解的建議,並堅決敦促安盟也予以接受;

5.宣布如果在1994年7月31日以前安盟沒有正式接受秘書長特別代表和三個觀察國提出的關於民族和解的整套建議,則安理會準備對安盟採取第864(1993)號決議第26段所載的進一步措施,又宣布在此種情況下,安理會將決定應採取何種進一步措施;

6.欣見秘書長已進行準備工作和應急規劃,以便一旦達成全面和平解決辦法,即派遣聯合國適當人員駐留安哥拉,並重申準備迅速審議秘書長在這方面提出的任何建議;

7.宣布如果在第二期聯安核查團的延長任務期限屆滿之前,沒有在盧薩卡達成和平協議,安理會有意審查聯合國在安哥拉的作用;

8.重申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充分執行第864(1993)號決議第19段的規定,並在這方面敦促迄今為止沒有實質響應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關於涉嫌違反制裁事件的必要資料的兩個鄰國立即提供這種資料,並請委員會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向安理會報告遵守制裁辦法的情況,特別是這兩個鄰國可能違反制裁辦法的情事;

9.深為痛惜安哥拉各地軍事行動激化,有違安全理事會第922(1994)號決議,並重申要求雙方立即停止一切軍事行動;

10.在這方面,還痛惜人道主義情況日益惡化,並強烈譴責危害人道主義救濟工作的行徑,以及一切妨礙人道主義救濟物資和人道主義救濟人員自由和不受限制地通行的行動;

11.強烈敦促雙方立即批准救濟物資在所有地點安全通行並給予保障,不採取任何可能危害救濟人員安全或阻礙向安哥拉人民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行動;

12.讚揚已對救濟工作做出貢獻的國家、聯合國機構和非政府組織,並呼籲所有國家、聯合國機構和非政府組織迅速向安哥拉提供進一步援助,以滿足日益增加的人道主義需要;

13.秘書長確保定期向安理會通報盧薩卡和平談判的進展情況及安哥拉境內的軍事和人道主義情況,並為此目的,請秘書長在1994年7月31日以前提出報告;

1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9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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