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6部分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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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三OO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
第三O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三O二条 泄露资料
在不妨害缔约国诉诸本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的权利的情形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视为要求一个缔约国于履行其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时提供如经泄露即违反该国基本安全利益的情报。
第三O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1.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2.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三十三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反。
3.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
4.本条不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的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
第三O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妨碍现行规则的适用和国际法上其他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则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