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1946年)

秘书长联合国组织工作报告书
A/65
作者:联合国秘书处
一九四六年六月三十日于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1947年)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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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自由民族,本诸战时巩卫文明之团结,理宜设立世界组织,庶使和平与安全得以维持,人类福利得获增进。此意初于一九四三年莫斯科会议时稍具离形,现终成为事实矣。
  继邓巴顿橡园会议,有雅尔他会议,金山会议终于去年举行,惨淡经营,联合国宪章始克制成。嗣筹备委员会及其所属执行委员会。孜孜从事,拟就详细计划以谋宪章所拟定之组织执行其任务。此种计划与工作方案经建议后于本年正月与二月在伦敦举行之大会第一届会第一期会议中通过,当时本组织正积极进行工作。
  本报告书所载为伦敦届会闭会后首数月之情形。以下各章详记本组织每项主要工作之进展。借此引言,余谨略述吾人所完成之工作及所遭遇之困难与问题。
  稽诸以往数月之记录,足证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分组委员会与委员会,工作忙冗异常。
  安全理事会自今年成立后开会凡四十九次,处理六个具体问题,皆与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有关而系根据宪章第六章规定提交理事会者。
  会议时间多费于程序问题之讨论。如所争论者牵涉最高政策之问题,则此项程序问题之得优先提出,固在意料中,但安全理事会之争辩所生枝节,其情态宽有使人悬悬不安者,后当罄述之。
  附属于安全理事会之两重要机关一为军事参谋团一为原子能委员会,现皆积极工作。军事参谋团现正筹划基本办法以实现宪章第四十七条各国协议之规定,使在安全理事会支配下之执行军事行动制度得以成立。尤关重要者为原子能委员会之工作。世界之和平或毁灭端赖该会之成功与否,此亦为该会各委员听力言不讳者。
  现试略陈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工作。安全理事会与其附属机关防止和平之威胁,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则诚如杜鲁门总统所言,动员人类之建设力量,以致和平之胜利。”
  该理事会于二月间设立五个核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及附属之妇女身份小组委员龠经济及就业委员会临时社会委员会统计委员会,及临时运输与交通委负会。各该委负会于四五月间开会,对于各委员会之永久组织及工作方案诸问题,皆作成建议。关于设立国际组织处理难民与颠沛流离者,此问题屡经讨论,现由特别委员会经两月之考虑通过方案。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于第二次届会时即以各该报告为讨论之基础该会于五月二十五日开会,至六月二十一日开会,对各项讨论皆获致决议。该理事会各常设专门机关之任务规定与组织法案业经通过。为调查报告灾区之情形与需要起见,现已成立一小组委员会,从事编制初步报告,以使九月大会开会时,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亦于届会期间与三专门机关商洽协定草案。此三机关地位极形重要,一为国际劳工局,一为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一为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商洽之目的为使各该机关依据宪章第五十七条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与联合国取得联系。
  将来大会讨论各该协定草案时,必详加审查工作之有效分配以及政策之最高指挥,及行政与预算事项之调整是否在该协定草案中规定得宜。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伦敦开第一次会议时提议召集世界卫生会议。余书此引言时,该会议正在开会期中,创设世界卫生组织。该组织之组织法草案经于四月间由专门筹备委员会拟就。
  世界卫生会议工作特殊故除联合国五十一个会员国出席外,尚有十五个非会员国及驻与高丽南部之联军管治最高机关派观察员列席。
  国际贸易会议筹备委员会将于十一月开会,筹备委员会将于十月开会现正着手等备。麻醉剂委员会亦将于同月举行会议该委员会业经接管前国际联合会麻醉剂谘询委员会之任务。
  托管理事会现未成立,联合国组织之机构由是延阻未克完成。余初冀望托管协定经提交大会考虑后组织该理事会之工作于此时应获相当进展而事实上倜中情形尚未透露端倪。
  本年二月,大会邀请管理委任统治地之国家协同其他直接有关国家商订协定,俾委任统治地得置于托管制度下。原意该协定提交大会通过之时期以不迟于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期间为宜。余曾提请有关国家注意此决议案,并声明除非协定依时提交于大会托管理事会或湏延展一年始能成立。
  根据经大会二月间通过复由国际联合会大会四月间认可之共同计划经与瑞士联邦及联合会当局详订办法将位于日内瓦之国际联合会之建筑物及该会其他资产移转于联合国
  至于联合国在瑞士之特权与豁免暂行办法亦已订立。该暂行办法系根据大会所通过之一般公约。
  余遵照大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训示,并获国际联合会秘书长之同意,已将联合会往日之若干职务交由联合国执行,并征聘联合会若干部门之富有经验之职员供职于联合国秘书处
  国际联合会之财产所有权将于一九四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后转移于联合国,至于此项财产应如何处置,将由大会决定之。余拟七月赴日内瓦深盼此行足以助余对此问题具陈万议。吾人尤须注意洽商委负会将向大会提交之报告。
  关于国际法院取用海牙和平宫为院址事,洽商委自会早已拟就辩法,交涉就绪。本年四月国际法院已于该处举行成立典礼。
  建立秘书处,首在增进其工作效能并使其成为真正之国际机阔。但为处理上述繁重工作起见,秘书处不得不匆速征聘职员;秘书处之建立由是愈形复杂。盖此工作之真正完成有待长期之努力。前国际联合会初成立时,于首数月间从容工作,吾人此时却无一喘息顷也。
  现供职于联合国秘书处者约一千二百人。秘书处之组识系根据大会之建议报导联合国组织每一六面之工作。秘书处工作虽受各种牵掣,如会议之频叠,工作地照之两次迁从缺乏固定办公处所生之物质上之困苦,以及从世界各处所微糖之大部份缺乏经验之职员,其工作则尚堪嘉许。
  本组织于可能范围内,尽量罗致俊才,惜彼箪富未易于短期间为本组织效力。有数国家曾吾人合作假吾人以练达人员,但各国政府未能每次供应秘书处所急需之干才。阙于职务之分配迄今尚未能以地域之公与分配为据此固无可奈何者。吾人之措施经试屡改,以求遗合之行政规模。此种茹辛历苦之雷试与错误”历程经上述所遇之因素而弥彰。
  吾入现图力匡不逮。余信今秋可获改善,一年内真正良好之组织可底于成。须知现已特派人事专员赴世界各地设立临时机构征聘人员。如一国未有人民供职于秘书处或已有而未足额者,人事专员将征聘该国资格相称之国民。
  本组织迁徙,由伦敦而纽约,亦为征聘人员与组织秘书处时增加困难之一因。维持本组织之费用由是愈形浩大。纽约市为大都会,房屋短缺其严重性空前。本组织虽亲承官民隆情厚谊,然于行政上仍感棘手。经联邦及市当局之协助,秘书处联合国之主要机关乃获一差强人意之临时办公处,此即恒德大学(HUNTER COLLEGE)是也。现已筹备妥当于七八月间迁LAKE SUCCESS,其地宽敞而较合适,并于九月间在FLUSHING举行大会。然此皆历涉万难耗费钜资后始底于成。至于职负与代表团之居住、物品供应等严重问题,尚之应付之街。此外,本组织与美国主管雷局磋商之重要问题仍未解决,此即与本组织职员利害改关之特权与豁免制度是也此问题既牵涉秘书处
  余固特别关怀与秘书处直接有关之问题及本组织之设置,但亦愿促吾人注意问题之更重大者。
  筹备委员会报告书序言内之最后一段云:

  “倘新組織之初期工作能令舉世嚮往,則期於聯合國拯救其本人及其子孫不再罹戰禍者,快不失望。”

  此语书后已阅六月,吾人此时之情形若何耶!
  联合国已令举世向往乎?已利用举世之熟诚以为其后盾乎?以余观之,其所行尚未能尽如人愿吾人将何词以对?何种措施足为及应为吾人所探择者乎?
  在此期间,联合国议事程序之延缓,无从避免。此固为一部分之解释。其致延缓之由为断断讨论程序与组织各事项。吾人于此应尽量“启发”民意,使之更充分了解吾人目下工作之真义,表面虽多属单调而实为基本之工作;同时使之明了吾人现下之困难仅系一时之情形而已。现值战后,全球扰攘纷纷,经济生活失常,地方大都呈现悲苦流离景象。和平条件既有待于解决,政治上之疆界及政府之形式复未予以定夺。此种情形之存续自必影响宪章之施行,此则恒为常人所忽视者也。
  秘书处必能致力于此“启发”工作。余信情报司经各会员国之协助,于最近之将来可充分扩充其工作。吾人在经济与社会方面所完成之工作,将来收效无穷;余顾该司注意及此,晓喻大众,盖一般人对此,兴趣尚未完全唤起也。对宪章及该文书内所载本组织之任务与限制,常人误解,在在皆是,余亦顾该情报司力予矫正。
  须知联合国之目的固非执行和平信议之任务,亦非以强国间之公证人自居。其所根据者为一基本假定,即:安全埋事会之常任理事国对主要问题,将以协议方式解决之。
  宪章授予常任理事国以否决权,不外督责其要求相与一致之道。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之问题,大都由于未能获致成议者也。
  联合国履行宪章规定之职务,成败有责,但宪章所规定之目的,如不获立达,则诚难任其咎,盖各该目的或有非其力所能逮者。
  要之,各国务必学求相舆一致之道,秉相互了解之忱,力谋妥协,矻矻弗懈,至达成议为止。此为各国必须绝对躬行者。余书此报告,不能不力陈之。不然责有未尽也。
  观察世界现状如缺乏历史眼光,则必致误解吾人之问题,不满于所获结果而气馁。吾人不能过谋问题之解决,无庸推诿;然遍世历烽火浩劫之馀,难题丛生,势所必然其中须仔细条析研究者綦多。恓惶协议,徒伏未来之祸。然则争端之正当解决,其湏假以时日研究者明矣。
  回顾一九一九年与一九二零年之国际情势,若干重要事情较目下尤为严重。吾人于谋解决困难之时,对此足资吾人以鼓舞。或怀疑联合国之存在是否有无上之价值。但试问苟无联合国,各国人民与世界和平之前途,其现关系为何如耶?故吾人目下既无沮丧之由,更无悲观之理。虽然吾人岂非面临真正之危机耶?各国八民与政府亟愿树立联合国之威权,协力同心促成和平胜利。彼辈之企愿岂非因本组织会员国之缺乏互信而受阻碍乎?
  联合国固谨相各国赞助之集体意志,其本身诚难独力有所作为也。此乃国际合作之机构。吾人参照其工作与经验,得利用而发展之,为人类造空前之福,不然者,无宁废弃之解散之矣。有如原子能之控制马,生死存亡,抉择于此。须知联合国之失败,将为和平之失败亦即扁毁灭奏凯歌也。
  秘书长之其一任务在于体察情形,遇必要时,代表整个组织具陈意见。等备委负会已见及此。余负重任,谨以愚诚,请联合国会负国对以上所论危予以考虑,竭力弭患于未形。根据宪章规定赋有特殊权利与义务之强国,尤应对此反复计应马。秘书处所能为力者至多,如会员国予以合作与赞助,并通过必需之款项,则其工作不致挫折。虽然,最后责任仍归本组织各会负国、联合国之能否尽副人望,终唯彼辈是赖也。

TRYGVE LIE
秘书长


公历一九四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政治及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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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安全理事会之组成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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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安全理事会,由十一理事国组织之,其中色括中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英联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并规定该理事会应代表联合国全体会员国负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大会因于第一届会第一期即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第四及第五次全体会议中,选举澳大利亚、巴西、及波兰三国为任期二年之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另埃及,墨西哥及和兰三国为任期一年之非常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首数次会议之临会议之临时议事日程及暂行议议事规则均由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先行拟定。该委员会并建议安全理事会临时主席一职应由国名依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最先之理事国之代表充任。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七日安全理事会在伦敦举行第一次会议议决设立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军事参谋团之指示。关于专家委员会军事参谋团之工作状况见本章后节。
 理事会最初二十三次会议及专家委员会最初七次会议均于伦敦举行。理事会于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六日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后,该会暨专家委员会均宣告休会,俾克迁往纽约。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日专家委员会在纽约举行第八次会议同年三月二十五日安全理事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于纽约。
 为履行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安全理事会业已处理下列各项问题:
 一. 伊朗问题
 二. 希腊问题
 三. 印度尼西亚问题
 四. 叙利亚及黎巴嫩问题
 五. 西班牙问题

乙. 业经安全理事会审议之主要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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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伊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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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朗驻联合国代表团首席代表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函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经由其官员及军队,干涉伊朗之内政,因此,一种可能引起国际摩擦之情势业已发生。该首席代表请求联合国执行秘书依照宪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此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俾理事会得以调查此项情势并建议适当之解决办法。
 理事会爰于第三次及第五次会议中审查此项申请,同时伊朗代表亦参加讨论。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日理事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案如下:

 “理事會......
 “鑒於雙方當事國均已中明願以談判方法覓求本案之解決;而此項談判不久即將恹復,
 “要求雙方將此項談判之任何結果通知理事會。同時理事會保留隨時要求雙方將談判進展情形具報之權利。”

 一九四六年三月十八日伊朗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复函称,伊朗谨依照寓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伊朗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间之争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又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在一九四六年三月二日以后仍屯军伊朗境内,显系违反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国同盟条约第五条之明文规定,且该国藉其特务人员,官吏、及军队,仍在继续干涉伊朗内政等语。
 此项请求经理事会于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及第三十各次会议中予以审议,伊朗大使于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及第三十各次会议中均列席参加讨论。理事会先就程序问题成立多项决议随即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以九票同意,通过下列决议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代表缺席,澳大利亚代表未投票):

 “......兹議决如下:關於伊朗申訴,理事會究應再採何項步驟,應延至五月六日始行置議;屆時富請蘇聯及伊朗兩政府向理事會報告蘇聯軍隊是否業已悉數撤離伊朗全境;再由理事會審議對於伊朗申訴事究應再採何項步驟......。”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于一九四年四月六日函请将伊朗问题自理事会议事日程上删除,所持理由为依照伊朗政府与苏联政府间之谅解,苏联军队与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始完全撤离伊朗,五六星期内即可撤退完竣。该代表指称:观于四月四日公布之伊朗与苏联联合公报,即可知两国府间关于所有各节均已成立谅解,上述理会决议案既与宪章抵触自属不合而又违法。
 一九四六年四月九日伊朗大使复函称其本国政府希望遵照上述决议案仍将该问题留置理事会议事日程内。
 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五日伊朗大使出示其本国政府来电原文,内称伊朗政府对苏联政府所作诺言,概予置信,因此向理事会撒回申诉。
 四月十五日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讨论应否将伊朗问题自理事会议事日程内。
 第三十三次会议开会时,秘书长向理事会主席提出备忘录,自法律观黔论列应否将伊朗问题留置议程内一问题。秘书长分析宪章各有关规定,结论称:理事会既未依照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议决调查;亦未断定第三十三条所称或性质相似之情势业已存在,因而援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理事国亦未目此为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情势或争端而提出此项问题,现伊朗又撤回申诉,理事会似已无由继续据有该案。理事会当即将备忘录交由专家委员会审议。
 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专家委员会报告。专家委员会对于秘书长论点,意见不一致,以故报告书仅综述该委员会于讨论此问题时所提出之各项见解。缘是,理事会继续讨论苏联代表及伊朗大使在上述函件中所提出之问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乃附和法兰西代表于第三十三次会议中所提出之决议案该决议案如下: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就本會對前於三月二十六日經伊朗政府請求(現經撤回)而列入議程一案之辦理經過,蒐集必要資料,俾本會得依憲章第二十四條完成對大會之報告。”

赞成此决议案者祗三票(法兰西,波兰及苏联),遂被否决。职此之故,理事会仍继续据有伊朗问题。至是苏联代表乃宣称:理事会决定留置伊朗问题于议程内,实系违反宪章,因此苏联代表团认为无法再行参与理事会关于伊朗问题之讨论。
 伊朗大使遵照理事会四月四日之决议案于一九四六年五月六日来函报告苏联军队撤退情形,内称伊朗政府负责官员调查结果,悉苏军业已悉数撤离 Khorassan, Gorgan, Mazanderan 及 Gilan 四省。惟因前此提诉之干涉仍存,伊朗政府官员迄无法藉直接视察证实所传苏军正自 Azerbaijan 撤退,并将于五月七日左右撤退完尽之报告。
 五月八日理事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以十同意票通过美利坚合众国代表所提出之下列决议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那代表缺席):

 “安全理事會,
 鑒於伊朗政府在其遵照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本會之決議於五月六日向本會提出之初步報告中聲稱,截至五月六日止,該政府尚無法宣告蘇聯軍隊業已悉數撤離伊朗全境。
 兹議決暫緩對於此伊朗一案採取其他步驟,俾伊朗政府得有時間經由其官方代表.確定蘇聯軍隊是否業已悉數撤離伊朗全境;
 伊朗政府應被邀於其接獲充分情報足供提出完全報告時立即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如至五月二十日該政府仍無法獲得此項情報,應就属時所可獲得之情報於五月二十日提具報告;
 俟接到伊朗政府之上項報告,理事會應立即商議是否須採任何其他步驟。”

 伊朗大使于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遵照理事会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及五月八日两决议案,就伊朗政府提请理事会注意之事件另提情报。于五月二十日一函中,该大使宣称伊朗政府因前经声诉之干涉犹存,刻仍被阻无法在 Azerbaijan 省行使任何有效之权力,苏联干涉伊朗内政之事亦未终止;以是,该政府仍无法进行必要之调查,以证实苏军业经悉数撤离伊朗全境。于五月二十一日一函中该大使抄录伊朗首相来电全文。该电称伊朗首相业已派遣调查委员会,于过去一周内在电内所列 Azerbaijan 省各重要中心区域之附近地带切实调查,旋接来电报告各该处并无苏联军队装备,或运输工具踪迹,质诸当地可靠居民,亦谓苏军业于五月六日撤离 Azerbaijan 省境。
 五月二十二日理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开会时,伊朗大使亦列席参加讨论。理事会当即通过和兰代表提出之决议案如下:

 “伊朗問題當留待日後討論,理事會經任何理事國之請求當即再行集議。”

 至今理事会对于伊朗问题你在据有中。

二. 希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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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团代理首席代表于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五条函请安全理事会讨论希腊之情势;所持理由为战争停止后英国军队仍留驻于希腊境内,实属一干涉希腊内政之行为,且此项干涉业已造成非常紧张之局面;对于希腊人民暨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均将发生严重之后果,等语。
 此项希腊问题至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星期五)始由安全理事会于第六次会议提出讨论,旋于二月六日第十次会议中获一最后决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大不列颠两国代表于会议中各陈述其意见。希腊原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亦特被邀参加讨论。该国先派希腊驻英大使代表出席,嗣其外交部长亲任代表,前来参加。
 该代表等于会议中对理事会各理事国历举证据,以实其见。理事会其他诸理事国之代表亦参加讨论。
 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中主席综结各理事国之见解,宣告如下:

“本席以為關於國留駐希臘一事,蘇聯,大不列顛及希臘三國代表在理事會所作宣言,及美利堅,法蘭西,中國,澳大利亞,波蘭,和蘭,埃及,巴西各理事國代表所發表之意見,前經一一載入理事會會議紀錄,吾人應加以注意,并應認為此事業已告一結束。”

 此项声明当经认为满意,希腊问题遂告结束。

三. 印度尼西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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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叙利亚及黎巴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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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西班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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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其他经安全理事会审议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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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许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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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议事规则专业委员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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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宪章第四十三条所称之特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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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军事参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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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及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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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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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各委员会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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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及就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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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运输及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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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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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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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女身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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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社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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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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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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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国际卫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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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难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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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拟议之国际贸易及职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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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大会中关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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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大会关于世界榖类缺乏之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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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托管及非自治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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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托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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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大会关于非自治人民与托管制度之关系之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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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国际联合会大会本次届会所通过关于委任统治之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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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托管协定之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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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非自治领土(宪章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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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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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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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法律司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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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临时会址及秘书处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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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关于特权及豁免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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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与美利坚合众国商定专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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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经由美利坚合众国援与之特权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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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与瑞士当局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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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条约与国际协定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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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国际文件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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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对秘书处其他各司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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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国际法之发展及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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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若干国际联合会工作及资产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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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洽商委员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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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国际联合会房屋、国画、及档案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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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国际联合会职务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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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国际联合会职员之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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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国际房屋之将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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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联合国在美国设立临时及永久会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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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在纽约之初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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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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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纽约市之初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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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租赁恒德大学(HUNTER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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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表团办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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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安全理事会开幕后事态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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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斯裴里厂及发拉星之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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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居住供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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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建立过渡会所之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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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将与美国政府订立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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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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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情报司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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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设立海外情报处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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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司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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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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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无线电广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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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电影及视觉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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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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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参考暨出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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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谘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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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国际报界会议之召开及自由采访新闻小组委员会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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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及财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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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组织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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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秘书处之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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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司之组织及职员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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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职司之类别及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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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任命及征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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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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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预算及财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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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临时预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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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预算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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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九四六与一九四七年度预算之发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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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理开支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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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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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各专门机构商定之人事、预算、财务及行政方面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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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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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手册及内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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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议及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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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总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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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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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购料及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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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旅行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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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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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外电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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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技术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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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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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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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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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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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图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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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海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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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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