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日耳曼条约/第三部

第二部
奥国之疆界
圣日耳曼条约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中华民国9年(1920年)6月18日
1920年6月18日
第四部
欧洲以外之奥国利益

第一段 义大利国 编辑

  第三十六条 奥国为义大利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放弃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即坐落于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之(二)所规定奥国疆界以外。而包含于旧奥匈与义大利疆界及亚得利亚海与以后规定义大利东面边界之间者。

  奥国为义大利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并放弃旧奥匈君主国其他领土内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即因解决现在事件所订一切条约承认为义大利领土者。

  本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五人委员会。义大利派一员。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派三员。奥国派一员。就地画定义奥间界线。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有关系各方面。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三十七条 虽有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凡向住于割让义大利之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人民。在战事期内。曾离旧奥匈君主国领土。或曾被俘被拘被退出者。应完全享受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应订一特约。规定以奥国货币偿付战时特别经费。此项经费。在战事中由割让于义大利之旧奥匈君主国领土或该领土之公共团体。按照该君主国法令为其交出者。如津贴受动员令者之家属。征发军队住所。及救济被退出之人是。

  在规定此种款项时。奥国应记入该领土对于奥匈国应纳之部分。而以一九一三年旧奥匈君主国在此种领土之收入为比例。

  第三十九条 割让于义大利之领土内应纳之各项税捐。如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尚未征收者。义大利政府得自行征收。

  第四十条 义大利不因在罗马之柏拉垞佛内齐阿PalazzoVenezia归其所有。而应付任何款项。

  第四十一条 除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八条之规定。关于国家财产及所有权之获得及交付外。义大利政府对于奥国国家铁路管理局所管理之铁路各系。现已筑成营业。或建筑未竣。在割让于义大利之领土内者。其一切权利。得取而代之。

  关于铁路及电车之特许权。为旧奥匈君主国之权利。而坐落于上指领土内者。得同样办理。

  边界各车站。嗣后订一协议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三个月期内。奥国应将战事开始前属于义大利铁路之客货车辆。经过奥国而未返者。复还义大利。

  第四十三条 自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对于割让义大利之领土。凡按照合同契约或组成脱辣斯Trusts加勒丹Cartels及其他相类团体之法律所可获得该领土内物产之利益。奥国为其自身及其人民捐弃之。

  第四十四条 在奥国领土内中央电气各厂。前既供给电力于割让义大利之领土。或义大利得自奥国之各机关。自本约实行日起。以十年为期。应继续供给足敷应用之电力。并须与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所有有效之合同同等办理。

  奥国幷承认义大利有权自由使用兰勃尔Raibl湖及其支流之水。并纡回其水使向高黎尼脱查Korintza积水处。

  第四十五条

  (一)关于割让义大利领土内人民与旧奥帝国其他人民间。或上述人民与奥匈君主国之联盟各国人民间。一切民事或商务诉讼案件。凡经割让于义大利领土内之法庭。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判决者。非俟各该领土新设之法庭批准后。不得执行。

  (二)关于义大利人民曁按照本约获得义大利国籍之人民。以政治违犯被控各案。凡经旧奥匈君主国司法官吏自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判决者。一律作为无效。

  (三)关于诉讼手续之一切事件。在本约实行以前投递于割让义大利领土内有此资格之官吏。义奥两国司法官吏于此问题关系之特约未生效力时。互允彼此直接函商。其因此发生之请求。祇须为被请求国之国法所许者。自可予以办法。

  (四)凡经割让于义大利领土内之司法或行政官吏判决各案。向该领土以外之奥国司法及行政官吏上控者。应即停止。各该案文卷。交还曾被上控以反对其决议之官吏。该官吏应立即移交义大利有此资格之官吏。

  (五)关于审判之资格审判之手续。或司法行政其他一切各问题。应由义奥两国间特约规定之。

第二段 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国 编辑

  第四十六条 奥国承认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之完全独立。一如协商及参战各国所已为者。

  第四十七条 奥国为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放弃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所有各项权利及所有权。即坐落于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奥国疆界以外。而为本约或因解决事件所订一切条约。承认为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领土者。

  第四十八条 本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七人委员会。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派五员。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及奥国各派一员。按照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之(四)所规定。就地画定界线。

  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有关系各方面。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克拉藏弗地方之人民。按照以下办法。得投票指定愿见该领土所属之国。

  克拉藏弗地方之界限如下。

  自八七一点在维拉舍东又东北约十基罗迈当向南而达特拉佛河流之一点为止。约在圣马尔顿上游两基罗迈当。

  北至南大槪方向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向西北而达坐落于维拉舍东约六基罗迈当特拉佛组成环形之东支流上铁路桥东南约一基罗迈当之点为止。

  特拉佛河流。

  自此向西南而达一八一七点(麻来司低盖)为止。

  经过六六六点(包拉那)及横断麻来司低搿及法阿克间铁路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向东又东南又向东北达一九二九点(搿司蓄华Guschowa)为止。

  北之特拉佛及南之萨佛Save两湖间之分水线。

  自此向东北而达一○五四点(司秃劳伊那Strojna)为止。

  经过一五五八点二一二四点一一八五点大槪按照米也斯Miess湖西界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向东北达一五二二点(许奈勒高咸尔)为止。

  横断拉瓦门南特拉佛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向西而达八四二点为止。在加斯巴尔斯敦西一基罗迈当。经过拉瓦门北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而达一八九九点(斯彼喀夸而)为止。

  伏尔堪尔马勒克忒区域东北之行政界线。

  自此向西南而达瞿尔克河为止。

  伏尔堪尔马勒克忒区域西北之行政界线。

  自此向西南而达一○七五点(斯登勃吕舍高咸尔)西行政界线之一点为止。

  经过一○七六点之线。应就地画定。

  自此向西而达克拉藏弗西北约十基罗迈当附近七二五点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圣凡忒及克拉藏弗两区域间之行政界线。

  自此达八七一点为止。此点为画线之起点。

  经过八一五点(佛洛唐培勒)一○四五点(嘎伦培勒)及一○六九点(多防比海而)之线。应就地画定。

  第五十条 为人民投票之组织起见。克拉藏弗地方。分为两区域。第一区域在南。第二区域在北。以横断线画成之如下。

  自该地方西界线与特拉佛分离之点向北而达劳时什Rosegg(圣弥轩而St.Michael)东约一基罗迈当之点为止。

  特拉佛河流向下流。

  自此向东北而达凡尔塘Velden南之华勒士Wrth湖极西为止。

  应就地画定一线。

  自此向东而达搿朗非勒Glanfurt河出华勒士湖之点为止。该湖中间之线。

  自此向东达该河与搿朗Glan河会流处为止。

  搿朗非勒河流向下流。

  又向东达该河与瞿尔克河会流处为止。

  搿朗河流向下流。

  自此向东北达克拉藏弗地方北界横断瞿尔克河之点为止。

  瞿尔克河流。

  克拉藏弗地方。应置于一委员会监督之下。该委员会负有筹备人民投票及确保投票事宜公平之责。其组织如下。美英法义各派一员。奥国派一员。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派一员。奥国委员。仅能参预委员会关于第二区域之讨论。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仅能参预委员会关于第一区域之讨论。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

  第二区域。由奥国军队占有。按照奥国法律之普通规则治理之。第一区域。由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军队占有。按照该国法律之普通规则治理之。

  在此两区域内。无论其为奥国军队。为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军队。均应减至委员会认为维持地方秩序所必要之实力为度。此种军队。应于委员会监督之下。尽其职务。并应由该地方征募警察实力。俾得尽速受代。

  该委员会负有组织投票及采用为其所审为必要之一切办法。以确保投票之自由诚实及秘密之责。

  第一区域内之人民投票。应于本约实行后三个月内举行。其日期由委员会定之。

  如投票有利于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则于第一区域人民投票之结果发表后三星期内。应在第二区域举行人民投票。其日期由委员会定之。

  如或不然。其投票有利于奥国。则在第二区域内。毋庸办理人民投票。该地方全部。应仍留于奥国主权之下。

  投票权无论何人。皆得许予。无男女之别。惟须满足以下条件。

  (甲)在一九一九年一月一日已满二十岁者。

  (乙)在一九一九年一月一日于投票区域内有常川住所者。

  (丙)生长于该区域。或在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以前。于该区域内有常川住所。或有原籍资格者。

  投票结果。应依每区域全部投票之多数决定之。

  每次投票完毕时。其结果应与关于投票之详细报吿。由委员会同时通知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并应将结果宣布。

  如投票赞成第一区域或两区域与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合倂。则奥国就其关系之范围内。自今宣言为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利益起见。按照投票结果之程度。在此种领土内。放弃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政府与委员会协议后。得在该领土内成立确定之权力。

  如投票在第一区域或在第二区域内赞成奥国。则奥国政府与委员会协议后。得在克拉藏弗完全领土内或在第二区域内。恢复确定之权力。

  一俟地方行政由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或由奥国照此担任后。委员会之权力。应即终止。

  委员会之一切经费。应由奥国及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各任其半。

  第五十一条 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承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在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国内居民利益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此种居民。于种族上语文上或宗教上。均与国中多数人民相异。

  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并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免税通过自由及他国商业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

  第五十二条 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因此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应负旧奥帝国财政上之义务。其数目及性质。应按照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三条之规定。

  如为本约未经规定及割让该地可发生之各问题。均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三段 赤哈国 编辑

  第五十三条 奥国承认赤哈国之完全独立。一如协商及参战各国所已为者。赤哈国包含吕丹纳Ruthènes自治领土至加尔巴司Carpathes之南。

  第五十四条 奥国为赤哈国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放弃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即坐落于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奥国疆界以外。而按照本约承认为赤哈国领土者。

  第五十五条 本约实行后十五日内。应设立七人委员会。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派五员。赤哈及奥国各派一员。按照本约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之(六)所规定。就地画定界线。

  委员会之决议。依多数表决。有关系各方面。应有遵守之义务。

  第五十六条 赤哈国担任在坐落多恼河右岸勃拉底司拉伐Bratislava(泼来司埠)领土部分上。不设任何军事建筑。

  第五十七条 赤哈国承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在赤哈国内居民利益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此种居民。于种族上语文上或宗教上。均与国中多数人民相异。赤哈国并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免税通过自由及他国商业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

  第五十八条 赤哈国因此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应负旧奥帝国财政上之义务。其数目及性质。应按照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三条之规定。

  如为本约未经规定及割让该地可发生之各问题。均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四段 罗马尼亚国 编辑

  第五十九条 奥国为罗马尼亚国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放叶白谷维纳Bukovine旧公国部分上一切权利及所有权。即包含于此后由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规定罗马尼亚疆界之中者。

  第六十条 罗马尼亚国承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在罗马尼亚国内居民利益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此种居民。于种族上语文上或宗教上。均与国中多数人民相异。

  罗马尼亚国并允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认为保护免税通过自由及他国商业上公平制度必要之规定。插入与各该国缔结之条约内。

  第六十一条 罗马尼亚国因此领土置于其主权之下。应负旧奥帝国财政上之义务。其数目及性质。应按照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三条之规定。

  如为本约未经规定及割让该地可发生之各问题。均另订专约解决之。

第五段 少数人民之保护 编辑

  第六十二条 奥国担任凡本段内所含之各条款。应承认为根本法律。无论何种法律章程。或公家行动。不得与之抵触或相反。并无论何种法律章程或公家行动。不得驾乎其上。

  第六十三条 奥国担任确保奥国所有居民生命及自由之完全保护。其出生地国籍语文种族或宗教。并无区别。

  奥国所有居民。得有公然或私行自由崇奉任何教条宗教或信条之权。其行为以不背公安及美德为度。

  第六十四条 凡本约实行时。在奥国领土内有原籍资格。而并未为其他任何一国人民者。奥国承认不取何种方式。当然为奥国人民。

  第六十五条 凡出生于奥国领土。而非于出生时即为他国人民者。当然为奥国人民。

  第六十六条 所有奥国人民。无种族语文或宗教之区别。在法律上皆为平等。并应享受同等之私权及政治上权利。

  任何奥国人民。不得因宗教信条或忏悔之不同。致妨碍其私权及政治上权利之享受。例如准受公家雇用。担任职务。享受荣典。或经营各项职业及实业等是。

  凡奥国人民。在私人交际上或商业上或宗教上新闻界上或任何性质之出版或公共集会。均得自由使用无论何种语文。不加限制。

  奥国政府虽设有官用语文之机关。而对于非德国语之人民。仍应予以合宜之便利。俾在法庭前或口述或文诉。均得用其自有之语文。

  第六十七条 凡奥国人民在种族上宗教上或语文上属于少数者。应与其他奥国人民于法律上事实上享受同等之待遇。及担保其尤要者。此种人民。应有同等权利。以自己财力创办管理及监督慈善的宗教的社会的各种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并在各该处有权自由使用其语文。及自由崇奉其宗教。

  第六十八条 凡在奥国城市中。非德国语文之住民居多数者。关于公家教育。奥国政府应予以合宜之便利。使确保此种奥国人民之儿童。在国民学校内所施教育。用其自有之语文。此项规定。并不阻碍奥国政府在该种学校内强迫遵守德国语文之教授。凡城市中较为多数之奥国住民。而属于种族上宗教上或语文上之少数者。则由国家及地方或其他豫算案中。以教育宗教或慈善为宗旨而筹出之公款。应确保其亨受及应用公平之部分。

  第六十九条 奥国承允本段各条关于种族上宗教上或语文上少数人民之规定。应成为国际利益之义务。而置于国际联合会担保之下。此种规定。如未得国际联合会董事部多数之同意。不得变更。协商及参战各国。有代表列席于董事部者。彼此担任对于各该条之任何变更。经国际联合会董事部多数合法认可者。不拒绝同意。

  奥国承允凡国际联合会董事部员。得有权以任何违犯或违犯之危险及于此种义务中之任何义务者。请董事部注意。而董事部得采用办法。明示训令在此情势中为其所视为适宜且有效者。

  奥国并承允如关于此种条款法律或事实各问题。奥国政府与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之任何一国间。或与任何他国即国际联合会董事部部员间意见不同时。此项不同之点。应按照国际联合会盟约第十四条。视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奥国政府。赞同凡此类争议。如经他方面之请求。应付于经常国际裁判法庭。该法庭之决议为终审。并与按照国际联合会盟约第十三条所下之判决。有同样效力。同样价值。

第六段 关于国籍条款 编辑

  第七十条 凡人前在旧奥匈君主国领土之一部分领土内有国籍资格者。当然获得在此领土内执行主权之国之国籍。而除去奥国国籍。

  第七十一条 虽有第七十条之规定。在割让义大利领土内。有不能当然获得义大利国籍者如左。

  (一)在此种领土内有国籍资格。而非在此种领土内出生者。

  (二)在此种领土内之国籍资格。于一九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后获得者。或仅因其正式地位而获得者。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所指之人以及左列之人。

  (甲)前在割让于义大利领土内曾有国籍资格者。或其父或不知其父而其母在该领土内曾有国籍资格者。

  (乙)在此次战事内。曾服务于义大利军队者及其子孙。均得在第七十八条关于选择权所载之条件内。要求义大利国籍。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所指之人。要求义大利国籍。按照个人情形。得由义大利主管官吏拒绝之。

  第七十四条 倘按照第七十二条要求义大利国籍而未呈请或被拒绝时。则有关系者当然获得某领土内执行主权之国之国籍。盖在该领土内有关系者曾有国籍资格。而在获得割让于义大利领土内国籍资格之前。

  第七十五条 割让于义大利领土内所存在之法人。如其资格为义大利行政官吏或为义大利司法判决所承认者。应视为义大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虽有第七十条之规定。凡一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在按照本约割让于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或赤哈领土内获得国籍资格者。非得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之准许。不能获得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之国籍。

  第七十七条 倘第七十六条所指之准许未经请求或被拒绝时。则有关系者当然获得某领土内执行主权之国之国籍。盖前在该领土内有关系者。曾有国籍资格。

  第七十八条 凡年在十八岁以上。按照第七十条丧失奥国国籍。而当然护得一新国籍者。自本约实行起一年期内。应有选择某国国籍之权。盖在该国内曾有国籍资格而在获得割让领土内国籍资格之前。

  凡为夫者选择之国籍。其妻随之。为父母者选择之国籍。其未满十八岁之子女亦随之。

  凡行使上述选择国籍权之人。须十二个月以内。迁居其所选择之国。

  该项人民。于行使选择权以前。在所居国之领土内置有不动产。应有保留之权。

  其各种动产。得随身携带。出口或进口税。槪行豁免。

  第七十九条 按照本约所规定之人民投票而被召集投票之居民。于举行投票地方确定该地方归属何国后六个月期内。应有权选择非该地方归属之国之国籍。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关于选择权者。亦得适用于本条选择权之执行。

  第八十条 凡在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有国籍资格之人。其种族语文与该领土内多数人民相异者。得在本约实行后六个月期内。选择奥国、义大利、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或赤哈以多数同种族同语文人民所组成之国之国籍。第七十八之规定关于选择种之执行。得适用于本条所予之选择权。

  第八十一条 为本约或为协商及参战各国与德国匈国或俄国间或该协商及参战各国间订立之条约准予有关系者。得选择任何其他国籍。缔约各国担任不妨碍其权利之执行。

  第八十二条 凡关于适用本段各规定。已嫁之女。应随其夫之资格。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应随其父母之资格。

第七段 关于欧洲数国之政治条款 编辑

  (一)比利时国

  第八十三条 奥国兹因承认一八三九年四月十九日所订规定比国战事以前状况之各条约。按诸局势已不相符。允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注销此种条约。并担任嗣后承认及遵守凡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或其中数国与比利时或和兰政府缔结无论何种条约。以代一八三九年之各约。倘此种条约或其规定中之任何规定需奥国正式加入时。奥国担任立即照办。

  (二)卢森堡大公国

  第八十四条 奥国宣言。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赞同取消卢森堡大公国之中立制度。并豫先应允协商及参战各国将来所订关于该大公国之一切国际协定。

  (三)施勒施维克Sleswig

  第八十五条 奥国宣言。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承认协商及参战各国与德国因一八六四年十月三十日条约强令丹马放弃领土而订之一切协定。

  (四)土耳其国与布尔加利亚国

  第八十六条 奥国担任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承认并赞同关于奥国或奥国人民在土耳其或布尔加利亚所可期望之任何权利利益及特权。不为本约各规定之主体。而经协商及参战各国与土耳其及布尔加利亚所订立之一切协定。

  (五)俄罗斯及俄罗斯各国

  第八十七条

  (一)奥国承认并担任尊重各领土前于一九一四年八月一日为旧俄罗斯帝国部分之独立。永久不移。按照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十条及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各规定。奥国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切实承认取消勃勒司里托维斯克Brest-Litovsk条约。及旧奥匈政府与在俄国之广义政府所订其他条约协议或契约。

  协商及参战各国。正式为俄国保留一切权利。得根据本约之原则。向奥国索取赔偿及回复。

  (二)奥国担任承认协商及参战各国与一九一四年八月一日存在之旧俄罗斯帝国领土全部或一部现已成立或将来成立之各国所订立之各种条约或契约。并承认照此规定各该国之疆界。

第八段 普通规定 编辑

  第八十八条 奥国之独立。如非经国际联合会董事部之许可。不得变易。因此奥国担任除该董事部之许可外。自行禁止直接或间接或无论何种足以妨碍独立之行为。而以在准许为国际联合会会员以前参预他国事件为尤要。

  第八十九条 奥国兹宣言承认并赞同经协商及参战各国规定布尔加利亚、希腊、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及赤哈等国之疆界。

  第九十条 奥国担任承认协商及参战各国与立于旧奥匈君主国方面而战之各国所订或将订各和约及增加条约之完全价值。并赞同关于旧德意志帝国、匈牙利国、布尔加利亚王国、及土耳其帝国各领土所已经采用或将来采用之各规定。又承认照此画定疆界之新国。

  第九十一条 奥国为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利益起见。就其有关系之范团内。放弃前属于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所有权利及所有权。即坐落于第二部(奥国之疆界)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之奥国新疆界以外。而现未为其他任何归属之主体者。

  奥国担任承认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关于此种领土所采之规定。而以关于居民之国籍为尤要。

  第九十二条 旧奥匈君主国领土内人民。不得因其自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迄此种领土主权确定承认时政治上之态度。或因按照本约解决其国籍。致受恐怖或纷扰。

  第九十三条 奥国应将割让领土内属于民政军政财政及司法或其他各项档案登记册地图证券及文件。迅即移交有关系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如此种文件档案登记册证券或地图中有移动之件。经有关系之协商或参战国要求。奥国应交还之。

  傥上项所指档案登记册地图证券或文件并无军事性质。而攸关奥国之行政者。如果交还不能不妨碍其行政。则奥国担任以交换条件通知有关系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

  第九十四条 凡居民之利益。以关于私权商务及业务执行为尤要。应由奥国及旧奥帝国割让领土之各国或缘奥匈君主国分离而成立之各国间另订条约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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