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五(三)

联合国大会194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195号决议
A/RES/195(III)
联合国大会
1948年12月12日
联合国大会196号决议

一九五(三) 朝鲜独立问题

  大会

  鉴于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为朝鲜独立问题而通过之决议案一一二(二)

  业已审查联合国朝鲜问题临时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委员会”)报告书[1],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关于其与朝鲜问题临时委员会所作协商之报告书[2]

  备悉由临时委员会报告书所述各种困难,致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所列目标未克完全实现,而尤为关怀者厥为朝鲜之统一尚未告成,

  一. 采纳临时委员会各报告书之结论;

  二. 兹宣布: 临时委员会在朝鲜境内视察访询所及之部分,其居民占全朝鲜人民之大多数者,已建立合法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确实行使管制与辖治该部分朝鲜之权;该政府乃经该部分朝鲜之选民依法自由表示意志,且在临时委员会之监视下选出者;又该政府为朝鲜境内唯一依法选举之政府;

  三. 建议各占领国尽速将其占领军队撤离朝鲜;

  四. 爰决议:为求充分实现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所定日标起见,兹设立朝鲜问题委员会,由澳大利亚、中国、萨尔瓦多、法兰西、印度、菲律宾、叙利亚各派代表组成之。该委员会应注意本决议案所阐明之朝鲜政府地位,继续临时委员会之工作,并执行本决议案之规定,此外尤应:

  (甲)出任斡旋,俾依大会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所规定之原则,促使朝鲜完成统一,并整编朝鲜国防军;

  (乙)设法消除因朝鲜分裂而起对于经济、社会以及其他友好关系之障碍;

  (丙)对于根据人民自山意志而产生之代议政治之将来发展,允予监视,并备谘询;

  (丁)监视占领军撤退之实际情形,并于占领军撒退后,证明其是否确实;为此日的,并得请二占领国之军事专家子以协助;

  五. 决定: 该委员会

  (甲)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三十日内,前往朝鲜,在该地设立办事处;

  (乙)应代替一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所设临时委员会;

  (丙)有权在朝鲜安全境旅行、访讯及视察;

  (丁)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戊)得就情形之发展及本决议案之规定,与大会临时委员会洽商如何履行其职责间题;

  (己)应向大会下届常会及期前可能召开以审议本决议案内容之特别届会提具报告,并于认为适宜时向秘书长提具临时报告,俾便转达各会员国;

  六. 请秘书长向该委员会以一切便利及适当人员,包括其所需之专门顾问在内; 并授权秘书长支给该委员会委员国之代表及副代表各一人之费用及每日津贴;

  七. 请各有关会员国,大韩民国政府,及朝鲜全体人民予该委员会以各种协助及便利,俾便完成其任务,

  八. 请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致力促使朝鲜完全独立及统一之工作,不采损害此种工作已成及待成结果之任何行为;

  九. 建议各会员国及其他国家于与大韩民国政府建立关系时,注意本决议案第二段所列事实。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百八十七次全体会议。


  1. 见大会第三届会正式记录,补编第九号。
  2. 同上,补编第十号, 第一八至二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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