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九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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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三) 朝鮮獨立問題
大會
鑒於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為朝鮮獨立問題而通過之決議案一一二(二),
業已審查聯合國朝鮮問題臨時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時委員會」)報告書[1],及大會臨時委員會關於其與朝鮮問題臨時委員會所作協商之報告書[2],
備悉由臨時委員會報告書所述各種困難,致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所列目標未克完全實現,而尤為關懷者厥為朝鮮之統一尚未告成,
一. 採納臨時委員會各報告書之結論;
二. 茲宣佈: 臨時委員會在朝鮮境內視察訪詢所及之部分,其居民佔全朝鮮人民之大多數者,已建立合法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確實行使管制與轄治該部分朝鮮之權;該政府乃經該部分朝鮮之選民依法自由表示意志,且在臨時委員會之監視下選出者;又該政府為朝鮮境內唯一依法選舉之政府;
三. 建議各佔領國儘速將其佔領軍隊撤離朝鮮;
四. 爰決議:為求充分實現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所定日標起見,茲設立朝鮮問題委員會,由澳大利亞、中國、薩爾瓦多、法蘭西、印度、菲律賓、敘利亞各派代表組成之。該委員會應注意本決議案所闡明之朝鮮政府地位,繼續臨時委員會之工作,並執行本決議案之規定,此外尤應:
(甲)出任斡旋,俾依大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所規定之原則,促使朝鮮完成統一,並整編朝鮮國防軍;
(乙)設法消除因朝鮮分裂而起對於經濟、社會以及其他友好關係之障礙;
(丙)對於根據人民自山意志而產生之代議政治之將來發展,允予監視,並備諮詢;
(丁)監視佔領軍撤退之實際情形,並於佔領軍撒退後,證明其是否確實;為此日的,並得請二佔領國之軍事專家子以協助;
五. 決定: 該委員會
(甲)應於本決議案通過後三十日內,前往朝鮮,在該地設立辦事處;
(乙)應代替一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所設臨時委員會;
(丙)有權在朝鮮安全境旅行、訪訊及視察;
(丁)自行制定議事規則,
(戊)得就情形之發展及本決議案之規定,與大會臨時委員會洽商如何履行其職責間題;
(己)應向大會下屆常會及期前可能召開以審議本決議案內容之特別屆會提具報告,並於認為適宜時向祕書長提具臨時報告,俾便轉達各會員國;
六. 請祕書長向該委員會以一切便利及適當人員,包括其所需之專門顧問在內; 並授權祕書長支給該委員會委員國之代表及副代表各一人之費用及每日津貼;
七. 請各有關會員國,大韓民國政府,及朝鮮全體人民予該委員會以各種協助及便利,俾便完成其任務,
八. 請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致力促使朝鮮完全獨立及統一之工作,不採損害此種工作已成及待成結果之任何行為;
九. 建議各會員國及其他國家於與大韓民國政府建立關係時,注意本決議案第二段所列事實。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百八十七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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