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 A/RES/1(I) 又名:设置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之问题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1月24日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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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置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之问题
联合国大会议决设置一委员会,以处理因原子能发明后所引起之种种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组织及职权范围规定如下:
一.委员会之设置
大会兹设置一委员会,其任务由下列第五节规定之.
二.委员会与联合国各机关之关系
(甲)委员会应向安全理事会送呈报告及建议,是项报告及建议,除安全理事会为和平及安全之利益起见,另有指示外应予公开,于适当情形下,安全理事会应将是项报告转送大会及联合国各会员国,以及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与联合国组织范围内之其他各机关.
(乙)鉴于联合国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之首要责任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凡关安全之事项,安全理事会应对委员会指示之,委员会关于此类事项之工作向安全理事会负责.
三.委员会之组织
委员会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及非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时之加拿大,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
出席委员会之各代表得有其所需之协助人员.
四.议事规则
委员会应有其认为必需之办事人员,并应作成关于其议事规则之建议,送由安全理事会依程序事项核定之.
五.委员会之任务规定
委员会应尽速进行其工作及研讨本问题之各方面;并对于问题之各方面,就其认为可能随时作成建议.委员会尤应作成下列特定提案:
(甲)以推进各国间为达和平目的而作基本科学情报之交换;
(乙)必要范围内之原子能控制,以确保其仅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丙)摒除国防军备中原子武器以及其他一切为广大破坏之主要武器;
(丁)以检查及其他方法,有效保卫遵行国家免受破坏及规避行为而生之危险.
委员会之工作,应划分阶段进行之,每一阶段之完满成功,将增进必要之全世界信心以进行次一阶段.
委员会不应侵涉联合国任何机关之职责,但宜向各机构提供建议,以备各机关于其执行联合国宪章所定之任务时考虑之.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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