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二五二(紧特五)

联合国大会第五紧急特别届会决议案二二五二(紧特五)
A/RES/2252(ES-V)
联合国大会
1967年7月4日
联合国大会第五紧急特别届会决议案二二五三(紧特五)
照联合国网站的决议扫描版录入。

二二五二(紧特五).人道援助 编辑

  大会,

  鉴于减轻最近中东敌对行为所加于平民及战俘之痛苦,实属刻不容缓,

  一.热忱欢迎安全理事会一九六七年六月十四日所通过之决议案二三七(一九六七),内称理事会:

  (a)认为使中东冲突地区之平民与战俘不再增加痛苦,实属刻不容缓;

  (b)认为即使在战争变化期间,亦应尊重不可割让之基本人权;

  (c)认为冲突当事国均应遵守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1]所定之一切义务;

  (d)促请以色列政府确保军事行动地区居民之平安、福利与安全,并对敌对行为发生以来逃离此等区域之居民回乡予以便利;

  (e)建议关系政府切实尊重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各项日内瓦公约[2]所载战时对待战俘与保护平民之人道原则;

  (f)请秘书长密切注意本决议案之切实实施,并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二.察悉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大会主席所作之呼吁[3],至深感慰,并表赞同;

  三.察悉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红十字会联盟及其他志愿组织在对平民提供人道援助方面所进行之工作,至为欣慰;

  四,复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该地区内妇女及儿童提供之协助,至为欣慰;

  五.嘉许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赈处总监在现有情势中为其职责范围内之一切人士继续进行该处工作之努力;

  六.计及上述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之目的,认可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赈处总监在实际可行范围内,于紧急基础上并作为暂行措施,对该地区内因最近敌对行为结果而现告失所并切需立即协助之其他人士提供人道援助之努力;

  七.欢迎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赈处与其他各有关组织为协调援助工作而实行之密切合作;

  八,促请所有关系会员国便利供应品运送至所有进行援助之地区;

  九,吁请所有各国政府,以及各组织及个人,为上述目的,对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赈处及其他有关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捐助;

  一〇,请秘书长谘商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赈处总监,就上文第五段及第六段所产生之需要,向大会紧急具报;

  一一.复请秘书长密切注意本决议案之切实实施,并向大会具报。

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五四八次全体会议。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二号。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〇号至第九七三号。
  3. 参阅大会正式纪录,第五紧急特别届会,全体会议,第一五三六次会议,第二九段至第三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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