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二五二(緊特五)

聯合國大會第五緊急特別屆會決議案二二五二(緊特五)
A/RES/2252(ES-V)
聯合國大會
1967年7月4日
聯合國大會第五緊急特別屆會決議案二二五三(緊特五)
照聯合國網站的決議掃描版錄入。

二二五二(緊特五).人道援助

編輯

  大會,

  鑒於減輕最近中東敵對行爲所加於平民及戰俘之痛苦,實屬刻不容緩,

  一.熱忱歡迎安全理事會一九六七年六月十四日所通過之決議案二三七(一九六七),內稱理事會:

  (a)認爲使中東衝突地區之平民與戰俘不再增加痛苦,實屬刻不容緩;

  (b)認爲卽使在戰爭變化期間,亦應尊重不可割讓之基本人權;

  (c)認爲衝突當事國均應遵守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1]所定之一切義務;

  (d)促請以色列政府確保軍事行動地區居民之平安、福利與安全,並對敵對行爲發生以來逃離此等區域之居民回鄉予以便利;

  (e)建議關係政府切實尊重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各項日內瓦公約[2]所載戰時對待戰俘與保護平民之人道原則;

  (f)請秘書長密切注意本決議案之切實實施,並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二.察悉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大會主席所作之呼籲[3],至深感慰,並表贊同;

  三.察悉國際紅十字會委員會、紅十字會聯盟及其他志願組織在對平民提供人道援助方面所進行之工作,至爲欣慰;

  四,復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對該地區內婦女及兒童提供之協助,至爲欣慰;

  五.嘉許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賑處總監在現有情勢中爲其職責範圍內之一切人士繼續進行該處工作之努力;

  六.計及上述安全理事會決議案之目的,認可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賑處總監在實際可行範圍內,於緊急基礎上並作爲暫行措施,對該地區內因最近敵對行爲結果而現告失所並切需立卽協助之其他人士提供人道援助之努力;

  七.歡迎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賑處與其他各有關組織爲協調援助工作而實行之密切合作;

  八,促請所有關係會員國便利供應品運送至所有進行援助之地區;

  九,籲請所有各國政府,以及各組織及個人,爲上述目的,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賑處及其他有關政府間與非政府組織,特別捐助;

  一〇,請秘書長諮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工賑處總監,就上文第五段及第六段所產生之需要,向大會緊急具報;

  一一.復請秘書長密切注意本決議案之切實實施,並向大會具報。

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五四八次全體會議。

  1. 聯合國條約彙編,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二號。
  2. 聯合國條約彙編,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〇號至第九七三號。
  3. 參閱大會正式紀錄,第五緊急特別屆會,全體會議,第一五三六次會議,第二九段至第三七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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