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九(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八(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九(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6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三.国际法院法官之薪酬(注)

大会议决:

国际法院法官之薪给应以下列等级为准:

荷币(法罗林)
院长:
年薪 54,000
特别津贴 15,000
副院长:
年薪 54,000
代理院长时每日津贴一百荷币(法罗林)

但其总数不超壹万荷币

10,000
副院长:
年薪 54,000

法院规约第卅一条所及之法官:

执行公务时每日津贴壹百弍拾荷币(法罗林),另加每日生活津贴费六十荷币(法罗林)

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第二十三次全会.

(注)本决议案系根据第五及第六委员会之联合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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