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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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十(一) |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
三.国际法院法官之薪酬(注)
本大会议决:
国际法院法官之薪给应以下列等级为准:
荷币(法罗林) | ||
院长: | ||
年薪 | 54,000 | |
特别津贴 | 15,000 | |
副院长: | ||
年薪 | 54,000 | |
代理院长时每日津贴一百荷币(法罗林)
但其总数不超壹万荷币 |
10,000 | |
副院长: | ||
年薪 | 54,000 |
法院规约第卅一条所及之法官:
执行公务时每日津贴壹百弍拾荷币(法罗林),另加每日生活津贴费六十荷币(法罗林)
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第二十三次全会.
(注)本决议案系根据第五及第六委员会之联合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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