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67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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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〇(十六).检讨宪章会议筹备委员会报告书
大会,
案查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会决议案九九二(十)、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大会决议案一一三六(十二)及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大会决议案一三八一(十四)之规定,
深知目前国际情形尚不利于检讨联合国宪章,
同时承认一俟国际情形许可,即须从事此种检讨,
一.决定检讨宪章会议筹备委员会继续存在,并请该委员会至迟于第十七届会向大会提出报告及建议;
二.请继续办理大会决议案九九二(十)第四段所规划之工作。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〇八〇次全体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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