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167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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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〇(十六).檢討憲章會議籌備委員會報告書
大會,
案査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會決議案九九二(十)、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一一三六(十二)及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大會決議案一三八一(十四)之規定,
深知目前國際情形尙不利於檢討聯合國憲章,
同時承認一俟國際情形許可,即須從事此種檢討,
一.決定檢討憲章會議籌備委員會繼續存在,並請該委員會至遲於第十七屆會向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二.請繼續辦理大會決議案九九二(十)第四段所規劃之工作。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〇八〇次全體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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